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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 关于完善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配套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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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配套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纪要

温金融办〔2022〕60号

为加强金融服务与破产审判工作的衔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温州金融工作与破产审判工作实践,经各方充分协商,就加强金融配套服务、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促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等方面,形成以下共识,纪要如下。

一、保障管理人履职更便利

第一条

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查询债务人的账户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户名、账号、开户资料、预留印鉴、账户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以及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及纸质信息材料。

如需查询破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调查令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第二条

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金融机构应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管理人账户期限根据管理人申请设定,一般不超过2年。

金融机构应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需要展期的,管理人及时提出申请并出具法院展期说明函件,由金融机构审核后完成账户展期手续,展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条

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将债务人账户内款项转账至管理人账户,金融机构应予以办理。

第四条

管理人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冻结等保全措施,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金融机构不得自行从破产企业账户扣款用于清偿其原先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如发生扣划情形,金融机构在收到管理人要求退还扣款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

第六条

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债务人结算账户(含非正常户)注销手续,原账户内余额应当归结至管理人账户,金融机构不得以债务人账户存在欠费为由拒绝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七条

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金融机构申请撤销破产企业原账户并按人行规定开立新账户,金融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

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更有效

第八条

温州银保监分局应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金融机构主动向上争取政策支持,突破性的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标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应正确处理国有资产保护与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以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为由反对清算或重整。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并争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表决。

第十条

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或函件),向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或更新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或和解情况。

第十一条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应鼓励金融机构认可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中心说明”的内容,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予以一票否决。管理人应协助配合金融机构的贷前尽职调查,并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受偿后10日内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应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第十三条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积极鼓励、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和突破,形成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工作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双推动。

三、保障金融环境更有序

第十四条

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录入信息,并通知已知金融机构债权人破产案件受理情况,金融机构债权人应按程序申报债权、行使债权人权利、履行债权人义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及时处置破产财产。金融机构担保债权人请求优先受偿的,由管理人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优先受偿条件的,管理人应积极落实优先受偿方案,不得以报酬未协商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拨付款项;如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管理人对担保财产变价款进行优先偿付前,可以扣留担保财产保管、维护、评估、变价、交付、过户等所需费用、税款。

第十六条

制订清算或重整方案时应当合法合理保护金融债权,金融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应充分协商和沟通,争取多方支持,尽量达成共识。

第十七条

市法院、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和温州银保监分局应强化对破产企业逃废债的打击力度。管理人或金融机构发现或掌握破产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等恶意逃废债情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审查立案。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鼓励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及时通报管理人。管理人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去向,需要查询破产企业之外相关联人员或单位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情况的,可由具有律师身份的管理人成员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协作做好资金往来等信息查询工作。

四、保障协助机制更通畅

第十九条

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市金融办企业服务处、温州市破产法庭、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温州银保监分局大型银行监管科等为业务合作牵头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并确定具体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和落实日常合作事项,组织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搭建数字化网络工作平台。以“破产智审”数字化应用为基础平台,下设“破产一件事”模块,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以及各金融机构指定专人配置账号(以手机号码为登录账号),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实现管理人、法院、政府等主体线上处理查询类、办理类、通知类等业务。主要流程为:(1)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在“破产智审”应用发起业务时,通过系统将函件、身份证件等材料推送至相关部门,并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承办人。(2)相关部门接收到材料后,一般于事项发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相关部门完成业务办理后,将办理事项生成的材料上传“破产智审”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统一业务办理要求和流程。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指导各金融机构统一规定管理人办理各项破产金融事务所需手续及材料,并督促各金融机构通告管理人协会及各分支机构。

如金融机构没有明确规定上述手续及材料的,管理人前往金融机构办理事务,一般提供如下材料: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出具的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函、载明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件(若申请函已载明经办人员则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各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另行要求提供额外证明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加快事项办理进程。法官或管理人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当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告知管理人办理的具体时限,并视情况采取电子、邮寄等送达方式。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金融机构未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合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市法院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提交《问题联系单》或直接提交;管理人未依法规范履职的,金融机构亦可以通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向市法院提交《问题联系单》或直接提交。相关部门一般于收到《问题联系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市法院、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探索将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纳入金融机构、管理人业绩考核范畴,实施常态化监督考核。

市法院、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于每年12月将本年度的《问题联系单》及核实、处置情况汇总到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予以通报、督查。

第二十五条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经各方协商,予以适时调整和完善。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附件:问题联系单


来源:温州破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