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应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金融债权;实质豁免债务;不设考察期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 理 人】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吴承敬(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因债务人应某某之舅舅经营所需,应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借款150元,并提供名下房屋作为抵押物。因应某某之舅舅经营失败,应某某无法收回借款并按约还款,民生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应某某需偿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应某某未能履行该判决,民生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某某名下房屋经司法处置后由民生银行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处置款,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应某某仍需清偿本金30余万元及利息。
2022年9月26日,经民生银行引导,应某某以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义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2022年10月21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该案件,并指定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吴承敬担任公职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管理人查询,发现应某某名下仅有少量现金。为排除应某某借助个人债务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可能,管理人申请法院调取应某某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等流水明细,确认其在清理程序中自始至终是诚信的。经管理人调查,应某某因年轻时的借贷行为,导致其失去稳定工作和唯一住房,至今未婚,蹉跎十年之久。目前从事仓管员工作,月薪3000元左右,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任何收入。其父母年迈多病,靠打零工维系生活。面对巨额本金及与日俱增的利息,债务人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怨恨,生活陷入绝望。
2022年12月1日,温州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认定债权总额341万元,其中本金31万元、利息274万元、迟延履行金36万元。12月15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方案确定:应某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债权人清偿15万元,免除其剩余债务,并同意不设行为考察期。12月22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个人债务清理方案。12月26日,应某某在亲朋的帮助下顺利偿还15万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实际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系总行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在认可债务人确实缺乏清偿能力及其诚信状况后,引导其主动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并实质性豁免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系深化个人债务清理的重大突破。
一是形成金融机构主动参与的工作格局。为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温州破产法庭逐步争取总行设在当地、总行不在当地的金融机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与法院达成合作框架协议。在合作框架协议下,金融机构由被动推进转为主动参与,积极向法院提供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此举既能大大激发自然人通过法治化、专业化路径化解个人债务的积极性,又能从源头上解决金融债务豁免难题。
二是探索搭建金融债务清理的庭外协调机制。温州破产法庭充分利用府院联席会议的机制,健全完善、有效强化与金融机构的常态化信息共享、联系互动等机制,以金融破产“共享法庭”为载体,设置金融债务和解的咨询平台,由法院、银行以及在册破产管理人等多方主体,为申请人提供债务清理前的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也可以提前就清理方案进行协商,显著提升债务清理成功率。
三是凝聚合力帮扶诚实守信债务人。个人债务清理需要多方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借助府院联动机制,指定公职管理人不仅能提升管理人履职行为公信力,增加金融机构认可度,还能解决管理人报酬问题,进一步降低救济成本;通过公证系统辅助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明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及诚信的状况;倡导金融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共同助力全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创建。
02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个人债务清算组;委托社区调查;退出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平阳县公证处公证员徐登旺(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债务人陈某某于1960年9月15日出生,现已年满61周岁,自2021年11月起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1907.6元,目前债务人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存款、保险、股权、债权、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债务人陈某某受平阳县某超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镇的引导,代替谢某镇持股,但该股份股本未实际出资完毕,公司被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起诉要求其补缴出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其债务总额378万元。申请人陈某某因资金严重不足,至今仍无法清偿债务。
2021年7月8日,申请人陈某某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平阳法院申请对其个人债务进行清理,法院裁定受理后报请温州市司法局选定公职管理人,并于8月24日,指定徐登旺(平阳县公证处)为本案的公职管理人并作为本案清理团队负责人,由其负责组成清算组。同时指定公证处三名辅助人员为陈某某个人债务清理团队成员,补全公职管理人团队力量不足的问题。
【清理情况】
2021年10月11日,平阳法院召开第一次全体债权人会议,仅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出席了本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当场认可了管理人执行职务暨财产调查的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但并未通过陈某某的《自由财产方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财产分配方案》。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22年1月7日,平阳法院委托县司法局对债务人陈某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并于1月11日与县司法局水头司法所工作人员、公职管理人团队实地走访陈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干部,结合水头司法所复函,形成评估报告。结合上述材料,平阳法院再次召开债权人线上听证会议,向债权人通报上述评估报告及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债权人最终表态通过了债务人陈某某的《自由财产方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财产分配方案》。综合债权人意见,平阳法院为陈某某设置五年行为考察期。在考察期满后,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裁定终结陈某某的执行案件,并保留了债务人陈某某的自由财产金额为1907.60元/月及后续按需调整的可能。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创设委托社区调查机制,探索“执行退出”个人债务清理模式的典型案例。
一是积极探索配套机制建设,创新委托社区调查机制和自由财产制度。参照刑事案件委托社区调查制度,将社区调查制度引入个人债务清理,深化府院合作。由公职管理人团队和平阳县司法局水头司法所对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考虑到保障其个人基本生活、父母赡养、医疗费用等支出,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理念。
二是探索“执行退出”个人债务清理模式。对执行退出设定附条件免责条款,要求债务人真实完整陈述破产原因及经过并提交完整的收入、社保、财产报告及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设置合理的考察期限,加强考察监督,加快债务人财产、家境、风评状况调查报告的形成速度,提高公职管理人制作上述报告的可信度。五年考察期满、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则终结强制执行、退出执行机制。
三是同时指定公证处三名辅助人员为清理团队成员,补全个人公职管理人团队力量。通过辅助人员的参与,推动平阳县公证处整体参与案件,亦提升了债务清理的公信力。平阳县公证处成为温州首个个人债务清理机构公职管理人改革试点单位,为个人债务清理提供了鲜活素材与实践经验。
03邵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职人员债务清理;扣划公积金;配偶一并和解
【受理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邵某系龙湾区某中学在编教师,为公职人员。因其丈夫经营亏损,基于夫妻关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或保证责任形成大额债务,成为法院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总额约180万元。邵某夫妻育有子女2人,其丈夫失业在家,邵某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承受压力巨大,非常希望走出债务泥潭。
2021年8月,邵某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主动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8月30日,龙湾法院裁定受理邵某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对邵某的基本状况、负债原因及经过、从业经历、财产状况、收入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邵某有36万余元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以及某保险公司保单(现金价值约6万元),公积金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取,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仅有小额银行存款。债权申报方面,邵某的3位债权人均为其学校同事,对邵某收入、消费及工作情况十分了解。
2021年12月16日,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报告财产调查情况,就法院已扣划的1万余元进行相关分配方案表决,并根据邵某财产及未来收入测评情况协商拟订《债务清理方案》。经表决,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分配方案,邵某也与全体债权人签署了《债务清理方案(和解协议)》。为彻底实现案结事了,《债务清理方案(和解协议)》增加邵某丈夫一并作为当事人,债务减免的效力及于邵某丈夫。根据《债务清理方案(和解协议)》,邵某仅需分期清偿各位债权人50%本金约73万元,债权人豁免本金73万元及利息共计近百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系通过法院扣划公积金予以清偿。该《债务清理方案(和解协议)》已按时全额履行完毕,邵某及其丈夫彻底从沉重债务负担中摆脱出来。
【典型意义】
本案是龙湾法院审结的首个公职人员个人债务成功清理的典型案例。
一是情理交融,突破公职人员债务清理难点。公职人员收入稳定,且不易转移,债权人可以陆续从法院提存被执行人的收入中受偿,本息受偿概率大,只是等待时间不确定,故公职人员清理成功率较低。经办法官及管理人发现债权人均为邵某同事,对邵某家庭经济困难看在眼里,且邵某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和解意愿,便数次居中调解,以情感人,促使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使法治价值与情理价值融合统一。
二是和解助力,解决公积金扣划难题。邵某虽有高达36万元的公积金,但无法提取还债,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办法官与管理人根据温州中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小额申请执行标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即可案结事了的”之规定,经充分沟通调解,邵某债权人同意豁免50%比例的债务,在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依法扣划邵某公积金,加上邵某向亲友另行筹措的资金,案件得以执毕。
三是案结事了,配偶一并纳入和解范围。邵某因丈夫投资经营失败而负债,其丈夫均为共同债务人,夫妻两人态度一致,均主动配合债务清理财产调查。经沟通,债权人均同意将邵某丈夫债务一并纳入和解,最终签订《债务清理方案(和解协议)》明确债务减免的效力及于邵某丈夫。债务清理工作彻底实现案结事了,邵某以饱满热情重新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其家庭也摆脱债务泥潭、对美好生活重拾希望。
04方某、吴某夫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共享法庭;次债权人代位;附条件行为考察期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 理 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方某、吴某系夫妻关系,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夫妻二人于2010年开始筹措资金,不断借贷,导致债台高筑。为了还债,夫妻二人变卖名下多数财产,银行账户被冻结,名下仅剩唯一一处房屋用于居住(价值约40万元),二人也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沉重的债务及儿女未能成家的压力,令夫妻二人举步维艰。
2022年6月2日,方某、吴某至瑞安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共享法庭(品和律师事务所服务站)咨询债务清理事宜,并于同日通过共享法庭向瑞安法院申请债务清理。6月9日,瑞安法院分别作出(2022)浙0381执清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方某、吴某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并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清理情况】
管理人通过调查,核实方某、吴某夫妻可偿债财产仅有自动申报的一处二层砖木结构的低矮单间楼房。因房屋状况较为破败且近几年周边房屋拍卖价高低不等,具体变价情况较难确定,处置难度大。而债务人原有其他住宅也已于多年前被法院拍卖并分配,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二人虽系夫妻,但债务金额并非完全重合。一债会前,在征求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同意后,将两案合并处理,不再对无争议债权进行区分,将资产和债务合并清理,不再区分债务是否是系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并由管理人制作统一的清理方案。
7月19日,瑞安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19位债权人的352万元债权。同时,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债务清理表决制度。会上,方某、吴某提出了初步还款方案设想,向亲属筹措与房产价值相当的40万元款项用于还债,各债权人清偿比例约10%,但该方案未获通过。经过数月磋商,10月31日在经办法官、管理人及共享法庭的共同参与下,债务人夫妻与19位债权人逐一达成和解协议,一致通过清理方案,免除债务近269万余元。瑞安法院以清理方案(长期履行)已获债权人表决通过为由终结方某、吴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共享法庭成功清理的典型案例。
一是共享法庭助力债务人重获新生。过去,债务人自行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大多因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负债理由不正当等而不予受理。本案,债务人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共享法庭(集“咨询答疑、申报辅导、方案拟定”等功能于一体),接受专业管理人免费的咨询服务并成功申请清理,大大提高了清理效率。
二是制定个性化清偿方案。鉴于本案中的两笔债务系债务人早年通过中间人借款,借款逾十年未还,债务人清偿债务意愿强烈,但全部履行较为困难,最终确定了有条件地豁免除小部分债权的清理方案,并分期履行,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减轻债务人清偿压力。
三是附条件设定行为考察期。债务人子女长期在杭州工作,因限高措施,出行探亲极其不便。为鼓励债务人积极履行,在尊重全体债权人意见的前提下,确定了行为考察期视债务分期履行情况确定。若债务人夫妻按约履行义务,行为考察期将于第一期支付完毕的10日内结束,法院解除债务人限制高消费。但若债务人夫妻未按约履行,则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是赋予次债权人代位参与程序的权利。考虑到本案两位债权人又系另案被执行人,经办法官联系到该两被执行人在另案中的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可代位参与本案个人债务清理并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享有的债权额中未受偿额度为限。至此,对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债权人享有执行债权的另案申请执行人通过直接参与本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圆满达成清理方案。
05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二次清理;未决债权;一并处理
【受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管 理 人】乐清市公证处公证员柳地奇(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申请人蒋某某在乐清法院有5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达137.6万元,执行期间蒋某某均未履行,后其患病查明为癌症。2021年5月,蒋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乐清法院申请进行债务清理。乐清法院受理后指定了公职管理人。因判决确权的债权人与未决债权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清理方案未能通过。2022年蒋某某病故,名下唯一不动产成功转让,其妻子王某芬于9月23日代为向乐清法院提出继续清理蒋某某个人债务的申请。法院受理后由原执行经办人着手清理。
【清理情况】
债权申报期间,除已申请执行的5人5笔债权外(其中1人的75万元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另已取得生效判决依据的1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金152.6万元,还有15位未经司法确认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金合计53.6万元。经管理人调查,确认蒋某某可供偿债的财产只有其名下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万岙村的一处不动产。管理人就此作出清理方案,将申报的债权本金全部纳入个人债务清理范畴,由蒋某某自行变卖上述不动产,变卖不成由法院拍卖,变现款优先清偿抵押债权,余款由各债权人按照本金债权比例清偿,清偿后各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本金及利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已经判决确权的债权人强烈反对未决债权参与分配,未决债权人得知确权债权中一笔抵押债权要优先受偿、剩余款项将所剩无几的情况下,也坚决表示不接受,故清理方案未能通过,本案宣告清理失败。
2022年5月,上述不动产拍卖成交128.5万元。2022年8月,蒋某某因病亡故。9月23日,蒋某某妻子代其申请继续清理蒋某某个人债务,立案后由原执行经办人进行清理。经过重新申报,未决债权明确为66.6万元。经办人分别与已决债权人、未决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基于人去债了的社会习俗以及蒋某某无财产发生继承的事实,两类债权人最终确定了不同的清偿比例予以受偿。法院将128.5万元拍卖款优先清偿75万元抵押债权后,剩余53.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一半26.75万元由蒋某某已决债权的普通债权以借款本金加利息按比例受偿,受偿比例为11.3%,受偿后6位债权人均同意放弃余款并出具结案确认书;蒋某某妻子王某芬将其所有的另一半26.75万元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合计66.6万元的未决债权,清偿比例为40%,受偿后各债权人亦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并将欠条归还王某芬。至此,蒋某某所有债务清理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次重启可行性及不同阶段债权的冲突对清理效果影响的个人债务清理典型案例。
一是审查个人债务二次乃至多次清理可行性。从第一次清理失败的原因着手,审查个人债务二次清理的可行性,如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告终的债务人提供相对足够财产的,可视为具备启动二次清理的条件。本案第一次清理失败是必然的,因为债权经司法确认与否,其法律保障也不同,两类债权人利益不可调和;第二次清理成功也是必然的,因为债务人亡故、其妻子的拍卖款份额用于清偿未决债权,两类债权人不存在利益冲突。可见,第一次清理失败的障碍消除后,从实际出发重启二次乃至多次清理,将有效提升清理效果。
二是将未决债权纳入清理范围一并处理。本案清理障碍因债务人亡故而“不攻自破”,但其他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已决债权与未决债权并存的尴尬仍未解决。依据现有规定,未决债权人乃至已经判决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需得“经其他债权人同意其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参与清理,这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在相应区域登报面向社会接受未决债权的申报相矛盾。如果个人债务清理仅是清理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显然未能切实发挥清理功能,故应参照企业破产制度认定未诉债权,将未经立案执行的生效债务及未经司法确认的未决债务纳入清理范围,为推动个人破产投石问路。
06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遵循一致行动;金融债权实质性豁免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 理 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朱某某是一名瑞安某小学在编教师。2012至2016年间,因投资失败,朱某某陷入债务危机,被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夫妻离婚,婚生子随前妻生活。案件执行期间,朱某某一直试图还债,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定期申报财产动态,大到有无房产、各类账户,小到手头现金存款。同时,朱某某亦主动报告工作调动情况,并申请法院扣划工作调动前后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3年间陆续偿还案款31万余元。近年来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仅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本息仍有71万余元。
2022年1月,朱某某向瑞安法院提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2月26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件。2月28日,瑞安法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朱某某在瑞安市某小学任教,年收入约15万元,住房公积金余额29万余元,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财产。财产调查情况与朱某某申报情况一致。与此同时,朱某某亲朋亦主动提出,愿意帮助其筹措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共度难关。除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3件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案件外,朱某某还主动申报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4户6笔债务。
2022年4月13日,瑞安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裁定确认7户债权人9笔债权合计144.4万元。金融债权的实质性豁免一直是困扰个人债务清理的痛点、难点,本案一共有4位金融机构债权人,均为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金额为77.7万元。为此,瑞安法院与管理人多次逐一与各家金融机构沟通,让金融机构债权人了解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保证清偿率的同时,亦能高效兑现其债权。同时,瑞安法院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一致行动,促成4家金融机构债权人一致同意豁免金融借款利息债权。同时,本案有3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4位债权人的债权未经过司法程序,管理人提出在清偿方案中在清偿方式的设置上予以区分平衡:对于3位已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一次性予以偿还;对于4位未经过司法程序的债权人的债权分期予以偿还。
本案经过债权人两次表决,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清理方案,2022年5月7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本案普通债权合计144.4万元,清偿84万元,清偿比例高达58%,其中金融债权实质豁免24万元。6月1日,瑞安法院裁定终结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因债权人全部同意解除对债务人朱某某的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不设行为考察期,瑞安法院遂对其进行信用修复,朱某某自此摆脱“黑名单”的束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4家金融机构债权人实质性豁免利息债权,对实现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突破的典型案例。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实质性豁免债权。法院与管理人打好配合组合拳,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沟通、磋商,取得金融机构支持,认可和解协议。本案中4家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对涉案利息债权予以实质性豁免,豁免债权合计24万余元,是以司法救济途径处理“坏账”新模式的探索。
二是灵活设置分配方案,一揽子化解纠纷。债务人仅有3件执行案件,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仍将面临多件诉讼、执行案件。本案将未经诉讼程序的债权一并纳入,有效推进诉源治理。同时,针对区分是否已取得执行依据,分别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对各债权人予以平衡。
三是发挥诚信示范作用。本案经充分调查确定朱某某系“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多年来如实申报财产、努力筹措资金还款、认真工作并得到亲友支持。虽被列入失信名单,仍通过转换工作岗位等,提升个人还款能力、获得债权人谅解。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的成功清理激励被执行人诚实守信、积极主动偿债,重新创造个人价值。
07许某某、杨某某夫妻个人债务合并清理案
【关 键 词】夫妻共债;财团代管;审执兼顾;诉源治理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管 理 人】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债务人许某某、杨某某系离异夫妻,因许某某、杨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二人名义共同或分别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及投资,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巨额债务。截止2021年8月,债务人许某某与徐某元等个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及本院执行案件2件,执行标的达64万余元,涉诉讼、调解案件33件,尚未起诉的债务人13名,与未经法院司法确认的债务合并计算后,二债务人总欠债达763万元以上。
2021年8月27日,许某某向平阳法院申请对其个人债务进行清理。平阳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10月14日,许某某的前妻杨某某向平阳法院申请对其个人债务进行清理。平阳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同一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审查,平阳法院决定并案受理上述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徐某元等13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许某某的个人债权或夫妻共同债权,共计13笔294万元。并案审理后,管理人不对二人的无争议债权进行区分,并将二人的资产和债务合并审计、合并处置、合并清偿。经查明,债务人许某某、杨某某名下共同财产位于平阳县昆阳镇解放北路的大厦15楼房产(面积151.34平方米)及一楼商业房(面积41.99平方米)。
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债务人许某某、杨某某接收上述房产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应补缴30多万元的补差价款及其他办证契税等费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许某某、杨某某无法支付上述费用且没有债权人愿意垫付导致执行“烂尾”,为提高财产清偿率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在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经征求全体债权人意见,均同意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处置取得的财产优先支付共益费用。同时可先将商铺予以出租,获得的租金亦归入个人债务清理财产进行分配。上述做法受到全体债权人肯定,并全部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许某某、杨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财产分配方案》。平阳法院决定“将自上述财产处置分配完毕之日起恢复债务人许某某、杨某某的个人信用,并免除未清偿部分债务,同时设立两年的行为考察期,在考察期满后,退出二人名下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案件纳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成功办结的典型案例。
一是提供执源治理新路径。当前,执行终本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如何实现执行措施退出考验着法院人的智慧和能力担当。本案债权人众多,通过引导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夫妻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方式,由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免责的情况下,清理已诉和潜在案件共43件,并通过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中断执行时效问题,成功促进执源治理。
二是探索审执兼顾新途径。在清理程序中,经征求全体债权人及其配偶意见,对其配偶财产一并执行,妥善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分配处置问题。杨某某经引导亦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并同意其财产在清理程序中共同处置,以避免诉累。我国现行法律未将个人债务清理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因,但从法理上考虑,因个人债务清理而分割夫妻共有物应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可以适用《民法典》共有物分割的相关规定,且个人债务清理实质上是债务清理的最终程序,如果不能在该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置,而需另行起诉,有违个人债务清理的制度价值。
三是创用财团代管新模式。对执行财产处置的“烂尾”问题,通过财团代管方式继续输入资金,实现财产收益最大化。本案引导债务人夫妻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事实破产财团,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被打包成债务包。管理人对财团代管期间产生的共益债务和经营收益优先受偿。财团代管模式既提升了财产价值,也解决了执行财产处置难的问题,有效平衡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
08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民间债权人众多;实质豁免债务;不设考察期
【受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潘某某因经营所需向众多个人借款362万元,后经营失败。众多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和判决,潘某某需偿付借款本金362万元及利息。调解和判决生效后,潘某某未能履行判决,众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潘某某名下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潘某某对外有多项债权在法院执行,经执行到位244万元,但仍不足偿还债务,且利息不断累积。
2021年8月10日,潘某某向鹿城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清理。9月26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该案件,并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潘某某名下有工程质保金、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法院查控银行余额,总计两百余万元,工资每年约十四余万元,除此再无其他任何财产,且其需赡养年事已高的父母,父亲因治疗心脏病的费用较高。
2022年2月28日,鹿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认定债权总额549万元,同时管理人拟定《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提交表决。首先,对表决制度方案进行表决,通过了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同意的表决规则,同时为便利当事人,同意后续采取微信表决的方式;其次,由潘某某进行个人陈述,以获得债权人的谅解;最后,对债务清理方案进行表决,到会的15户债权人均表示同意该方案,未到会的两户债权人在会后均表示同意。
5月12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划扣潘某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余额、各法院到位执行款及住房公积金至管理人账户,共计264万元,全部向债权人清偿,免除其剩余债务,修复其信用,并同意不设行为考察期。鹿城法院裁定认可个人债务清理清理方案。目前,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民间债权人人数众多的个人债务清理的典型案例。
一是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在执行程序中,鹿城法院已对其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和债权等进行全面调查,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财产收入等有了全面认识,为理性表决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合理设立表决规则。经过债务人与众债权人之间前期的真诚沟通,尤其是清理方案表决过程中,三分之二多数决在保障大多数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避免因个别债权人的自身原因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实质豁免助力脱困重生。在对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分配完毕后,实质性豁免剩余债务,不设考察期,潘某某从债务困境中解脱出来,全体债权人也得到公平受偿,包括未起诉和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同时众多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减少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