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上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度实务培训在杭州开班。本期培训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来自省内各地市的法官、管理人等共计400余人参加了培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培训严格遵守防疫要求,对培训规模作了必要的限制,并以“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
开班仪式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徐峻峰、浙江省高级人民审管处一级调研员杨宇军作开班致辞。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任一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 徐峻峰
浙江省高级人民审管处一级调研员 杨宇军
开班仪式后,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鸣卉带来首场培训。徐鸣卉庭长曾任杭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深耕破产法理论,并积累了丰富宝贵的破产审判经验。本次徐庭长围绕着《破产程序中的数据理解》和《破产衍生诉讼审理难点及应对》两大主题进行专题授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徐鸣卉
徐庭长首先介绍了破产案件办理时数据统计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而详细介绍了破产案件涉及的各类数据,如简易审情况、出清房产面积、盘活账面资产金额、安置职工人数等;重点结合营商环境评估标准,讲解了破产办理的成本厘定、破产程序的时间的确定等问题。在实践中,成本和时间的确定存在着标准模糊的问题,例如管理人报酬是否以法院确认金额为准、是否包括抵押财产处置协商报酬,债权回收天数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资产处置的时间是否以第一项资产的处置完成时间等等。上述不同的确定标准使得营商环境评估中,各城市基于模拟案例所填报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
随后,徐庭长分别讲解了破产衍生诉讼的概念和沿革。破产衍生诉讼作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确定财产归属的程序,会直接影响债权的清偿和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基于破产衍生诉讼的鲜明特点,徐庭长结合杭州破产审判的经验,归纳总结了实践中事实审查困难、法律适用困难、裁判尺度不一、审理周期偏长等四大痛点与难点。
最后,徐庭长指出,应对破产衍生诉讼应树立系统思维,在“人的定位”方面,应明确管理人的中立性和类预审法官的角色定位,明确法院的指导监督作用与裁判指引功能;在“制度定位”方面,要面对破产制度的局限性,面对破产法对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有限性,要追求与其它法律的融合性。具体而言,徐庭长针对破产衍生诉讼提出六方面的应对建议:一、强化企业规范治理倒逼机制,畅通事实查明渠道;二、营造破产程序诚信参与氛围,预防遏制争议多发;三、完善争议前端解决制度,合理控制衍生诉讼关口;四、探索示范判决制度,增强裁判稳定可靠预期;五、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程序协同推进能力;六、推动完善破产立法,加强破产法治制度供给。
下午的培训,由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讲授《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与实务》。王静庭长是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兼备的学者型法官,在破产领域著作颇丰,所主办的案例曾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近年来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愈发普遍,尤其是浙江、江苏两地,勇于探索创新,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王静庭长的授课引起参会人员的广泛共鸣和热烈讨论。
南京破产法庭庭长 王静
实质合并破产在我国的发展与地域破产审判发展阶段、活跃企业类型相契合;从时间上看,近年来实质合并破产的数量亦增长迅速。随后,王庭长结合美国与中国理论与实践,介绍了实质合并适用的标准体系。综合裁判标准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法人人格混同(赞同标准);二、债权人利益保护,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提高重整成功率、节约成本、提升企业整体价值(赞同标准);三、重整需要;四、是否为逃废债欺诈。王庭长进一步指出,我国和美国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发展为法人人格混同标准、债权人利益保护标准以及业务经营的同一性、人员组织机构的混同、场所的混同等辅助性补强因素。之后,王庭长从程序启动模式、申请与审查方式、实质合并的程序类型、管理人选任模式等方面讲解了实质合并的程序规制。王静庭长的授课准确地契合了法院破产审判与管理人履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给予了培训学员许多受启发、求发展的空间。
培训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