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社区调查;终本出清;强制裁定通过执行退出;联合调查组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平阳县公证处、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陈某某原为村诊所医生,后因个人经商经营不善导致负债,共有3件执行案件,合计金融债权本金约44万元。现在平阳某镇的居住地由其胞妹免费提供。配偶已故,有一子一女,其子定居上海工作生活,其女患三级精神残疾,长期在平阳某精神医院住院治疗,其费用大部分由其子负担,生活起居则由陈某某负责。平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陈某某的个人生活、家庭情况,认为其基本符合个人债务清理条件,经耐心辅导,陈某某向平阳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管理人履职情况】
联合管理人接受平阳县人民法院指定后,向陈某某的全部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登记、审核。此外,联合管理人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的财产情况及债务人陈某某个人申报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村委走访、调查令查询等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陈某某申报情况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比对,并拟定《债务人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提请全体债权人第一次审议和表决,但未获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
2024年07月,联合管理人获悉陈某某被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确诊为右肺癌,需长期往返平阳和上海,在照顾患病女儿和治疗癌症之间奔波。为此,联合管理人经多次联系陈某某并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平阳县人民法院作专门报告并提出委托社区调查建议。2024年9月4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向平阳县司法局发送委托社区调查函请求司法局协助进行社区调查工作。同月5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与平阳县司法局海西司法所、县检察院、县妇联、温州市人大代表、联合管理人等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海西镇宋埠社区调查陈某某的个人财产、家庭情况、群众意见等。同月6日,平阳县司法局海西司法所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对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调查评估的复函》。联合管理人据此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拟定《陈某某个人偿债能力报告》,同年10月22日,联合管理人第二次向全体债权人提请表决《债务人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并对《自由财产方案》《信用恢复方案》进行审议。全体债权人仍未表决通过执行退出方案,亦不认同《自由财产方案》、《信用恢复方案》。
因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二次表决未通过,联合管理人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通过债务人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报告》。2024年11月13日,平阳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某个人情况,强制裁定通过联合管理人提出的《关于债务人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案》,并作出《自由财产决定书》。即,平阳县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陈某某豁免财产金额为2000元/月及国家根据物价水平调整基本生活保障金额的基本待遇。同时,平阳县人民法院考虑到陈某某现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处置,每月收入均处于平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豁免财产金额范围内,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且需要长期往返平阳上海治病和照顾女儿,解除了陈某某除限制出入境以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并设置5年行为考察期,考察期满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终结其名下全部执行案件。
【本案的特色亮点】
本案系践行平阳县人民法院创新、探索“委托社区调查制度”的典型案例。通过委托社区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乡贤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召开听证会,对于债务人情况进行听证或评议。同时,邀请检察院全程参与社区调查,进一步增强债务人财产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同时可以让检查监督工作从事后变成事前,解决执行局在处理执行退出事宜上,会被检察院检察监督甚至提出检察建议的问题。对于不符合个债申请条件或者不积极配合个债调查工作、意愿不强烈的,裁定终止或者终结其个债程序,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此外,本案债务人陈某某的情况极具代表性,其本人年满60周岁、丧偶、身患癌症且需照顾患精神疾病的成年女儿,客观上不具备再就业获取报酬的劳动能力,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人群。对该类人群进行债务清理,并在清理方案未获债权人通过的情况下,强制裁定执行退出,符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并且,陈某某的执行退出,为该类“诚实而不幸”的人找到了一条回归寻常百姓的探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