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简介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协会”)成立于2018年底,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入选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破产业务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截至目前,共有管理人机构会员和个人管理人会员354家。
协会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支持会员承办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协调各级法院、司法行政、财税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本协会开展相关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的操作规程。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制定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开展管理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执业水平;
(四)组织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讨,构建管理人交流平台;
(五)协助落实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的各项措施;
(六)促进行业执业保险的推行;
(七)组织中外破产法互动与交流;
(八)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就行业发展中的事务与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税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九)宣传管理人工作和破产文化,提升行业影响力;
(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的事务。
协会主要机构: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监事会行使相关监督的职权。
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协会设立权利维护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行业战略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浙江在企业破产清算、重整重组事务迈上了新的台阶,步入了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道路。我们始终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以政府倡导为方向,行业自律为导向,会员诉求为基本,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