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破产管理人服务行为,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名称: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ZJABA。

第三条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入选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破产业务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支持会员承办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协调各级法院、司法行政、财税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本协会开展相关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制定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开展管理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执业水平;

(四)组织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讨,构建管理人交流平台;

(五)协助落实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的各项措施;

(六)促进行业执业保险的推行;

(七)组织中外破产法互动与交流;

(八)代表全体破产管理人就行业发展中的事务与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税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九)宣传管理人工作和破产文化,提升行业影响力;

(十)其他职责。

本协会履行职责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对应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

法院现行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个人管理人及以后年度新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管理人,认可本章程,即具备成为本协会会员的资格,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及缴纳会费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本协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协会秘书处保管,并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本协会的章程,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明确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按期缴纳会费;

(四)已入选浙江省范围内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登记于本协会会员名册,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获得协会颁发的荣誉和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应当维护的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遵守管理人执业行为规范,认真完成法院指定担任的清算、重整等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四)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支持和帮助本协会其他会员开展本条第三项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后关于管理人动态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

(六)履行管理人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愿意按照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奖惩制度,接受协会的管理;

(八)按期交纳会费;

(九)遵守本协会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秘书处将退会会员从会员名册中除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可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建议人民法院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降级或除名等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拒不交纳会费;

(二)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

(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终止会员资格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被终止会员资格的,资格终止的会员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仍应当履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由所有在册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会费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其他重要行业规范;

(四)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五)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单位;

(六)对本协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单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会员。

对章程第十七条第(一) (二) (四) (六)项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若干家理事单位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委派专业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自然人代表作为理事会成员,具体履行理事单位的职权。在理事单位任期内,必要时可更换理事会成员,人选变更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单位(含会长、副会长);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协会具体的业务和工作;

(六)提议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七)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决定新申请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十一)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对本协会经费进行管理;

(十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本协会的特聘顾问;

(十四)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提议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或书面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单位一家,副会长单位若干家。会长、副会长人选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委派的专业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自然人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单位及其委派的自然人代表一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会长、副会长单位有权在必要时更换会长、副会长人选,但人选变更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破产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开展对外交流与协调;

(五)处置突发事件;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会长的上述职权可以由会长授权副会长行使。

会长因故不能正常工作达三个月以上且未指定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职权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在副会长中推选一人代理会长职务,并报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代理会长履职至会长能够正常工作或者理事会重新选举产生新会长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人员组成。副会长、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由会长办公会议议定,对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负责,并向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各项决议、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负责协会经费的日常管理;

(五)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2/3以上参会理事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家监事单位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单位委派专业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自然人代表作为监事会成员,具体履行监事单位的职权。在监事单位任期内,必要时可更换监事会成员,更换人员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监事会设监事长单位一家,副监事长单位若干家。监事长、副监事长人选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委派的专业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自然人代表担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及其委派的自然人代表一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监事长、副监事单位有权在必要时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人选,但人选变更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含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会可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经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换届工作方案,并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单位,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名,且分别由上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根据候选名单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自未被表决通过时起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设置特聘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置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协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和管理的制定程序,制定《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议是否准予减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首先用于本协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也可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条  本协会财产、政府资助、捐助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终止时本协会的剩余财产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协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协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资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相关公益活动的;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协会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解散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浙江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依照章程第五十条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经会员大会无法做出决定的,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增、资助、上交,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