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 正文

【杭州】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应收款)推介公告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1741240000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2023)浙0109 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控股”)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

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破产工作效率,现管理人对金马控股名下一笔应收款进行推介,具体公告如下:

一、应收款基本情况介绍

1.应收款概况

本次推介的应收款为金马控股对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的应收款,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表格1.png

注:应收款已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101号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

2.应收款取得说明

2014年7月2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银行”)与中金公司签署《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中金公司向国开银行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国开银行与哈尔滨先发置业公司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015年9月22日,金马控股与国开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金马控股受让国开银行对中金公司的上述债权。

二、资产优势介绍

1.应收款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权属清晰无争议

2017年3月4日,因中金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金马控股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2017年7月18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7)黑0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金中信支付金马控股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先发公司和黎华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中金公司到期未归还,金马控股以先发公司抵押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决后,因中金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先发公司和黎华公司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马控股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黑01执410号。

【附图 判决书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截图1.png



2.应收款有不动产抵押,回收有保障

上述应收款有先发公司15套商铺抵押,合计面积5160.01平方米,抵押房产具体明细如下:

表格2.png

2.1权属清晰,无其他优先权利人

据目前管理人掌握信息,抵押房产房产证和土地证完整,且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产权清晰;同时,目前亦无建设工程款优先等法定优先权人,金马控股系该抵押房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2.2交通便利,有利于汇聚人气

黎华小区附近3公里有轨道交通地铁3号线、地铁1号线、地铁3号线二期西北半环,交通非常方便,走出小区大约走431米,就能到地铁3号线靖宇公园站,1公里内有多个公交站,皇家花园、玛克威商厦(仁里街)等,距离兴隆八道街站163米。便利的交通将为商铺带来客观的人流和消费群体。

【附图  百度地图】

图片4.png

三、其他说明

1.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买受人同等适用。

2.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为管理人初步了解的情况,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能,本公告所述信息不作为对该应收款实际状况的任何保证,若存在管理人尚未掌握的瑕疵,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及损失。买受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或进一步了解该笔应收款的相关情况,可以联系管理人进行咨询,尽职调查和实地考察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本公告是由管理人编制,意向买受人决定购买本资产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全部内容,理解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旦向管理人签署交易材料的,即视为完全认同本次交易过程,并同意承担所有风险。

4.本公告非要约文件,仅作为参考资料。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属于管理人。

上述资产现面向社会进行推介介绍,欢迎有意向人士与管理人联系,联系方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城河街62号7楼707室,丁律师13675832206/骆律师15336591948

附:商铺照片

截图2.png











截图3.png


截图4.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