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破产管理人职业声誉,规范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执业行为,促进会员依法勤勉高效履职,保障管理人的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协会起草制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是本协会会员执业的行为规范和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对本协会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协会拟在9月会员大会上对该办法进行表决,请各会员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21年8月5日前登录协会微信小程序,点击相关链接,将意见和建议以相应文档格式上传。
联系人:胡老师、裘老师,联系电话:18143453273。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1年5月28日
附:《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破产管理人职业声誉,规范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下称“本协会”)会员执业行为,促进会员依法勤勉高效履职,保障管理人的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是本协会会员执业的行为规范和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对本协会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条 【依法依规原则】会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职务;具备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破产管理人应同时遵守相关行业协会职业道德和执业规章。
第四条 【遵守章程原则】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独立性原则】会员应当保持独立性,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密原则】会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严守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获悉的不应对外披露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事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七条 【忠实勤勉原则】会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勤勉尽责,并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培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 【接受指定】会员经指定成为管理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九条 【回避】会员应当注意利益冲突事项,如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形,不得承办该业务且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条 【亲自履职】会员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十一条 【团队组建与业务承办】会员经指定成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组建管理人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相关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报人民法院备案。履职过程中应当注重工作效率,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各会员承办业务,应依法收取报酬。
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事项的处理】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避免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参加破产审判活动】会员应当遵照破产审判程序要求,准时参加破产审判及各项与破产审判有关的活动,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四条 【解释与告知】会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向案件各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告知义务,诚恳、虚心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耐心说明、解释。
第十五条 【报告及接受监督】会员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证据适当充分】会员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妥善实施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工作档案保存】会员应妥善保管所接管的所有资料,并建立相关案件的管理人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履职的廉洁性要求】会员不得与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不得向上述人员实施利益输送。会员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破产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发生经济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参加培训、履行社会责任】会员应当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课题调研以及其他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本协会理事会下设纪律惩戒委员会,依照外部投诉或行业自律需要对会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得出调查结论,以投票表决方式提出处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原则】本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开展相关调查时,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作出合理的调查结论,提出客观、公允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救济程序】针对会员违规行为,纪律惩戒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会员的陈述和申辩,在得出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应一并将调查结果、拟处理意见告知被调查会员,会员对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会长办公会提出书面异议意见,会长办公会在讨论决定时一并审查。
第二十二条 【惩戒措施】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本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警告;
(三)公开通报;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建议人民法院暂停其执业;
(六)终止会员资格;
(七)建议人民法院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降级、淘汰、除名。
惩戒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二)、(三)、(四)、(五)项惩戒措施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即可决定,(六)、(七)项惩戒措施需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会员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惩戒措施】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惩戒措施: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轻微;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的书面检讨;
(三)自觉接受本协会的建议,并及时改正不规范的执业行为;
(四)主动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从重处分】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措施;
(一)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过本会惩戒措施,但拒绝接受惩戒措施或整改;
(二)曾因同类违规行为受到过本会惩戒措施或其他行业协会惩戒措施;
(三)在调查中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五)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
(六)明知违反执业规范而放任其实施;
(七)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本协会有关人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施行与修改】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本办法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会员执业负面清单(试行)
为规范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执业行为,避免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清单。会员一旦从事清单中所列行为,将由协会计入会员工作档案,作为法院评价会员执业活动的标准之一,协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公开通报、暂停会员资格、建议人民法院暂停其执业、终止会员资格、建议人民法院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降级、淘汰、除名等惩戒措施。
一、【任职资格】会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没有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或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或故意承办与自身存在利益冲突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
二、【人员管理】会员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未能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管理人团队;或团队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虽告知人民法院,但影响工作效率、出现工作失误的;或团队成员缺席应当参加的其他工作,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
三、【制度管理】会员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未能根据个案情况制定完备的工作方案;或制定的工作方案未报人民法院备案的。
四、【公章管理】会员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未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报人民法院封样备案,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未能制定完备的公章使用登记制度,造成公章遗失、滥用等不良影响的。
五、【财务管理】会员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管理人后,未及时开立管理人账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无合法依据滥用管理人账户资金的;或未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六、【档案管理】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未建立管理人工作档案;或未建立完备的档案借阅、登记制度,造成档案管理、使用混乱,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财产管理】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财产或财产凭证、账簿证照、文书档案、证据材料等毁损灭失,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八、【监督报告】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拒不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未经批准办理应当请示的事项;或未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的。
九、【重大事项处理】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或因应对不当引发、加重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职业道德】会员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借助管理人身份谋取私利;或违法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恶意串通损害债权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工作拖延、态度消极,未能准确、及时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廉政纪律】会员在担任管理人期间,与案件相关人员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
十二、【会员活动】会员无正当理由多次缺席协会组织的业务研讨、业务学习等各类会员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的;或会员从事损害管理人行业声誉的活动或行为的。
本清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