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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 省协会部分专委会联合举办的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杭州顺利召开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58767581115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研讨破产实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2025年9月23日下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部分专委会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杭州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外交流委员会、和解专业委员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和杭州市律师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本次座谈会有近百名律师参加。会议由对外交流委员会主任、和解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斌主持。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骆忠红受邀并做开场致辞,骆会长简要介绍了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情况和修订精髓,同时就连带个人债务人和债权清偿顺位等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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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主任从破产法修订的现实需要、修订草案整体情况、修订的创新及亮点等方面概括介绍企业破产法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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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座谈会共有7名律师按照破产法修订草案的体例结构,对修订内容分别进行解读并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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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杨贤界律师针对完善破产申请受理机制和管理人制度进行解读,在增加监事对企业财产维持的责任、破产申请材料删除工会意见、由破产受理法院直接出具强制执行文书、连带个人债务人限缩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更换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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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凌军律师针对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进行解读,在细化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明确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完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债权人委员会职能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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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李杰律师针对优化重整相关制度进行解读,在明确重整审查听证期限、增加出资人作为重整申请主体、将债务人自行管理发生的聘用费用纳入破产财产、删除担保财产价值确定条款、明确出资人组表决规则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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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磊律师针对优化小微企业破产和合并破产制度进行解读,在小微企业案件认定标准、6个月结案的时限要求与衍生诉讼结案和执行终本的衔接、管理人指定与更换的一致性、管理人报酬机制、债权清偿中对生活需要的界定、破产受理后停止计息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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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针对优化破产工作协调监督机制和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解读,在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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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蔡军良律师针对优化个人破产相关制度进行解读,在适当扩大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连带个人债务制度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与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重整规定、由法院执行部门承担部分“破产事务管理职责”、确定连带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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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瑞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戴盛律师针对破产相关的其他修订和待修订制度进行解读,对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两章修订内容进行具体解读并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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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座谈会上,与会律师们就修订草案内容与分享嘉宾开展激烈交流讨论,积极发表修改建议。

在座谈会最后,李斌主任作总结发言。他衷心感谢与会律师的集思广益,为《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供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宝贵意见。李主任表示,专委会将在此次座谈基础上,系统梳理并汇总各方建议,形成正式的修订草案意见稿,及时提交至相关立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