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提高办理破产案件质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台州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工作实际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江省破产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扩增辖区内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充实破产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增破产管理人名额
根据本市破产案件办理实际情况,本次拟增选4家中介机构编入管理人名册,最终增选管理人数量本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申报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主体,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地及主要办公场所在台州地区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自2019年5月1日前开始执业或经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在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尚未被编入我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3、律师事务所应有专职执业律师1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应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应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清算师等)15人以上。且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达8人以上。
4、申报机构应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的经验(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管理人聘请参与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
5、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三、不得入册情形
申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执业证书;
3、因执行、经营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处罚或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因不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其他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包括:
1、管理人入册申报表;
2、执行许可证、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章程;
4、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从事破产业务人员证明材料及破产团队成员基本情况;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证明等;
6、近五年业务收入证明、纳税证明以及业绩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说明;
8、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精品案例复印件;
9、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廉洁、诚信执业的承诺书。
所提交的材料按上述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七份(现场提供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各类证书、研究成果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报主体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重复申报。如弄虚作假,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并通报所在行业协会。
五、申报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应于2024年 5月30日至2024年6月10日的工作时间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七份(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3日内补充材料。逾期申报或者示按期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六、初审公示
本院对申报机构的执业规模、专业能力、行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选初审名册的机构。
初审名册将在本院网站及相关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机构实名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将对有关异议进行复核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被异议机构从名单中予以剔除,并依次从后序名单中补充。管理人名册确定后,将在本院网站及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其他
申报人应提供的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清单可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http://www.tzfyw.gov.cn)及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官方渠道下载。
新入册的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前,本院将对其拟从事破产管理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人执业能力培训和测试。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立案庭徐继来、郑丽
联系电话:88553029、88559618
材料提交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399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台
特此公告。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8日
来源: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