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4年度实务培训在杭州继续举行,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主持培训。
近期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中提到,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在此背景下,上午的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专题授课。杜老师强调,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能够让管理人领会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改革精神,帮助管理人找准自身定位,把握未来工作方向。
杜老师分别从四个方面深入论述如何将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破产审判以及管理人工作有机结合。一是认真学习《决定》,从体系上把握破产制度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本次改革最重要的任务,有助于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最大化。而破产制度是着眼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发力点。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破产制度,亦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二是针对《决定》所阐述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我国破产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他认为,从市场主体上,完整的破产保护制度应当完善法人破产制度、建立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以及个人破产制度,基于此,破产类型上亦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从破产制度的辅助角度来看,应当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以及管理人制度。三是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充分运用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因地制宜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资本与实业市场化的深度融合,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落到实处,充分提高劳动生产力,逐步推动不良资产的化解。四是推动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杜老师从树立破产保护的理念,注重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逃废债、正确处理好强制执行与破产保护的关系、法律制度建设与破产法律文化建设一体推进、法院沟通协调联动以及管理人制度建设这七个方面提供了思路。
下午的培训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作《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专题授课。李教授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兼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本次授课李教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策略,以及起草过程中坚持的原则,重点就合同编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的争议较大的部分规定做了深度分析和探讨,包括名不副实的合同问题(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情势变更问题(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合同无效问题(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合同成立问题(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条)等内容,对司法解释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解读。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4年度实务培训至此圆满结束。本次培训邀请了多名专家和学者,深度结合理论和实务,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为指引,聚焦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探讨新公司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等的理解与适用,为各位学员带来了诸多理论上的启发思考和实践经验的借鉴。
为期三天的培训课程结束,但学习的脚步不会停下,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将继续做好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履职能力,更好地为持续优化破产制度,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