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实我市破产管理人队伍力量,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优势和独特作用,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决定扩增辖区内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编制事项
住所地在嘉兴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可自愿申报编入我市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省高院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自动编入我市名册,无须申请。本次增选仅限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申报时间、地点、联系人
自愿申报的中介机构,须在2023年11月23日18时前,向本院审判管理处提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七份,电子版发送到465793214@qq.com)及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的3日内补充材料。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邮寄地址:嘉兴市中山西路177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钱慧智 0573-83686228。
三、申报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嘉兴市辖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社会中介机构须在嘉兴市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主管部门核准三年以上(时间计算至2023年11月22日,如涉及机构合并或者变更等情形,可按原机构设立时间起算,下同),并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专业人员,律师事务所需10名以上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需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其他中介机构参照以上相关条件;
3.近5年来有从事或参与过公司清算、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工作经验(包括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与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须提供证明材料),并在办案中做到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等;
4.报名机构和执业人员3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5.尚未被编入《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6.有专门破产团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入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缺乏担任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入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管理人入册申报表(模板见附件);
2.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章程;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从事过破产业务人员证明材料及破产团队成员基本情况;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5.年检、年审文书;
6.近三年业务收入证明、纳税证明、业绩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说明;
8.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精品案例复印件;
9.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廉洁、诚信执业的承诺书;
10.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六、初审公示
本院将根据执业规模、专业能力、行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入选初审名册的机构。
初审名册将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嘉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中介机构实名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将对有关异议进行复核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被异议机构从名册中予以删除,并依次从后序名单中补充。管理人名册确定后,本院将在上述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外,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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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