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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公告 | 关于公开招募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29594800000

2024年9月1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马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登记。为高效有序推进三马公司预重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同类预重整案件的做法及本案实际,永康市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和永康市人民法院决定采用公开方式招募三马公司在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现将招募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三马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9日,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04594564L,法定代表人叶香凤,公司经营范围铝型材、铝棒、铝制品、运动器械、户外休闲用品、日用五金制品(不含计量器具)、不锈钢门、铝合金门,家居用具(不含木竹制品)制造、加工、销售;电动工具、五金工具,日用百货(不含烟花爆竹),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据永康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显示,三马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五金科技工业园北湖路8号房产3处,总建筑面积12,174.21㎡,永国用2006第17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1,937.66㎡,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终止日期2052年4月21日。

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显示,该公司已涉债务本金总额逾1.12亿元,包括抵押优先债权、保证债权等(最终债权金额及性质以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为准)。

二、报名条件

申请报名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名册内一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

(二)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具有担任预重整案件管理人或者庭外重组的相关履职经验。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可派出的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应附有名单、基本资料、联系电话等。

三、报名的方式与要求

请有意向且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于2024年10月25日17:00前,将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的《报名函》(详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2111696918@qq.com)。逾期未发送《报名函》的,视为放弃报名。报名机构应确保填写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若通过《报名函》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请报名机构在提交《报名函》后于2024年10月31日17:00前将《陈述意见书》及相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等复印件一式八份提交或邮寄至永康人民法院民三庭(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寄出时间为准)。 

各报名机构应保证《陈述意见书》所载内容及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其报名资格。《陈述意见书》的篇幅一般在2000—6000字,内容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业绩及业务团队介绍; 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与相关业务培训的说明或相关证明;参与本案件的优势;拟开展本案临时管理人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截止本公告发布时止,正在承办的其他破产案件的名称、数量及进度情况;管理人的报酬方案;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遴选流程

报名截止后,永康市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和永康市人民法院将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三马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遴选工作:

(一)初审。该阶段主要确定有效报名机构的名单。审查重点是报名机构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二项列明的“报名条件”和第三项明确的“方式和要求”。

(二)筛选。该阶段主要确定入围机构的名单。若通过初审的有效报名机构超过3家,结合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推荐以及其提供的《陈述意见书》等,择优筛选3家为入围名单;若未超过3家,则所有有效报名机构均列入入围名单。

(三)评审。该阶段主要确定本案的预重整管理人。若入围名单仅有1家,永康市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定其为本案预重整管理人;若入围名单超过1家,永康市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和永康市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工作组,择优选定本案预重整管理人(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将根据报名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当选的预重整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去职务,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理,并书面报送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或金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处理建议;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预重整管理人招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579-87188718。

(三)本《公告》及其未尽事宜,由永康市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和永康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报名函

 

 

永康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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