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创新表决规则;预留分配份额;豁免债务;和解方式结案
【受理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沈某某和妻子向外借款筹资经营家具店。家具店因经营不善倒闭,亏损50多万元。沈某某向他人借款以新账还旧账却导致债台高筑,一步步走向债务危机。多位债权人诉至法院,债务金额高达232万余元。
2021年8月23日,长兴法院裁定受理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担任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2021年9月2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次日,长兴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清理程序。全市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用时仅37天。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的重难点在于沈某某涉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多,其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使得对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豁免债务人部分债权存在疑虑;部分债权由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不愿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团队通过与债权人有效沟通、积极磋商,在长兴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设计特色和解方案,说服金融机构债权人豁免债务人部分债务,给未申报债权但申请执行债权人预留分配份额,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平衡了各方主体权益。
【本案的特色亮点】
一、拟定《表决规则方案》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尚处于立法空白的情况下,管理人依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拟定了《表决规则方案》并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简化后续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给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预留份额”
管理人对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积极引导其申报债权;对于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灵活创设预留份额的方案机制,使得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均得以保障。
三、金融机构债权人认同和解协议
本案涉及四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管理人积极同金融机构债权人沟通,使得其在明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有更高的清偿率和更快的执行力。也让其认识到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金融机构从被动接受内部免债机制的私力救济过渡到主动选择参与个债清理程序的公力救济,探索以公力救济途径处理“坏账”的新模式。
四、以和解的形式顺利结案
本案以和解的方式清理结案,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及未来收入纳入分配,清偿比例共计21.45%,实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依法高效审结。既减轻了债权人的损失,又缓解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使诚信债务人能够经济重生,实现多方利益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