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20日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 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 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附: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附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
“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科目。
2.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务,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的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经法院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五)其他账务处理。
1.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3.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应当对所有负债项目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买入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资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5.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资产的,按照追回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终结日,剩余破产债务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8.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9.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其他收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参考样式)
(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之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査,现报告如下:
一、报告的制作基础和声明
本财产状况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制作基准日为法院裁定受理日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合适日期,即××××年××月××日。
本报告如没有特别说明,所有金额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本报告的制作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和清偿价值计量为辅助。
资产的清查金额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即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负债的清查金额(审查金额)以清偿价值计量,即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清偿的金额,如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本报告的制作遵循以债务人移交的资料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之原则。
本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债务人名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我们在调查的基础上制作本报告。在以上过程中,本管理人运用了函证、盘点、外调、审阅、询问、核对等多种审计程序和方法。制作本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来源于截至××××年××月××日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与债务人管理层及其有关人员的访谈、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以及投资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等。本管理人参照公认的业务标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执行财产调查职务,但由于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财产的调查工作还将继续,财产的变现清算结果也受着诸多因素的影响。
本报告制作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基于法院受理破产日(或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其它日期),即××××年××月××日的财产状况。实际财产状况以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为准。未经本管理人许可,本报告不得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见诸于媒体。
二、×××(债务人名称)基本情况
1.企业的设立日期、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2.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3.企业生产经营范围;
4.企业目前状态:着重介绍破产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破产主要原因,管理人接管时,和财产记录、保管相关的情况,如债务人重要岗位人员的在职和变动情况、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账务核算规范性等等。
三、基准日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
(一)资产情况:
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为 元(详见附件一),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其中:(1)货币资金 元;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其中:现金 元,银行存款 元,保证金存款 元,银行汇票 元,…。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2)应收债权 元(详见附件二)。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3)存货 元(详见附件三),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其中:库存商品 元,原材料 元,半成品 元,…。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4)固定资产原价 元,已提折旧 元,固定资产净值 元(详见附件四),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1)涉及不动产(房屋)的,应陈述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相关内容,是否抵押,抵押权人及其抵押金额。2)涉及运输设备的,应陈述运输设备产权证书登记相关内容,保险情况,是否质押,质押权人及其质押金额。3)机器设备是否质押,质押权人及其质押金额等情况。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5)在建工程 元,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陈述在建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实际施工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在建工程质押等情况,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6)无形资产 元(详见附件五),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其中:土地使用权 元,海域使用权 元,专利技术 元,非专利技术 元,商标专用权 元等。陈述各项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名称、账面价值、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预计可使用年限等),是否抵押、质押、抵押权人及其金额等具体情况,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7)对外投资 元,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陈述被投资单位名称、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投资类型、生产经营等情况。(8)…
(二)负债情况
负债总额为 元,预计清偿价值为 元。其中:(1)已申报债权金额为 元(详见附件六),经本管理人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 元,待确认债权金额为 元。其中:享有优先权债权金额为 元;税收债权金额为 元。列示各有关税种及其金额等情况;普通债权金额为 元;(2)职工债权金额为 元;列示职工债权确认依据及有关情况。(3)未申报账面负债金额 元。
(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陈述合同名称、订立日期、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状态等主要内容、管理人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等情况。
(四)民事诉讼有关情况:陈述每个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包括原告案件、被告案件、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案件受理法院及其开庭情况等。
(五)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情况。陈述保全措施解除以及应当可以解除而暂未能解除有关具体情况。
(六)撤销权行使、抵销权行使情况。陈述各撤销权行使、抵销权行使的有关具体内容。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往来余额情况
列明关联企业名称及与×××(债务人名称)的关系,并列明往来款科目、余额和性质。关联交易中未结算形成关联方往来金额,以及合同或协议中对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对未结算项目提供担保的信息。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特此报告。
附件一:财产清单(汇总)
附件二:应收债权明细表
附件三:存货汇总表
附件四:固定资产汇总表
附件五:无形资产汇总表
附件六:破产债权明细表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