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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司法职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浙高法〔2014〕14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就强化司法职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兼并重组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处置“僵尸企业”盘活要素资源的重要手段。各级法院要提高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强化司法保障职能推进我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坚持法治原则,平衡不同民事主体利益。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活动中国家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有序协调和对接;要妥当把握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出资人、债权人、企业职工和公司高管等不同民事主体的利益平衡;要建立法院与政府主导的企业兼并重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的工作协调,依法为协调机制的工作开展建言献策,落实审理、执行企业兼并重组案件和相关案件的政府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

三、服务大局,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换三名”、“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转型升级工作“组合拳”及扩大有效投资行动、加快我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实施、支持浙商产业创新和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银行不良资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等专项工作部署,依法有序开展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依法受理兼并重组相关案件。依法受理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商事合同效力认定、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结构、投资权益确认、国有企业改革、公司解散和强制清算、民间借贷和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职工权益维护、企业破产(含司法重整)等各类案件,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拖延审理。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对跨行政区划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案件和相关案件,根据需要,依法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涉及跨行政区划关联企业破产的,由共同上级法院征询有关地方政府和法院意见后,依法调整相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五、落实企业主体地位,树立平等保护意识。必须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依法支持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营业租赁、公司合并和分立、股权收购、控制权收购、股份转让、司法重整和破产清算等形式的兼并重组活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确立在企业兼并重组中“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和“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的理念,依法尊重企业参与兼并重组活动的意思自治和诉讼处分权。同时要树立平等保护意识,依法保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活动;要通过兼并重组典型案件的审理,推动我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和浙商回归工作的开展,提振企业家创业创新的信心,最大限度地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要坚决克服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通过长三角司法协作机制等工作机制的作用,依法协调、妥善处理跨省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各种司法问题。

六、拓宽公司诉讼案件新思维,依法认定兼并重组行为效力。结合公司法修改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实际,依法审理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各类公司诉讼案件,妥当认定各类兼并重组合同性文件的效力;涉及兼并重组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合同法、公司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根据修改后公司法确立的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合理认定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出资行为的效力和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的相关权益;目标公司股东(含新出资人)之间签订包含有估值调整机制的协议内容的,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妥善认定其效力;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撤销和无效诉讼和公司合并协议等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审查公司合并、分立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等合法权益,保护合并、分立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兼并重组中符合公司法和物权法规定的资产转让、转投资和公司分立行为,不宜简单以违反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原则”为由而确认无效。

七、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依法开展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务,快审快执涉兼并企业重组的金融借款案件,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并购贷款风险,合力防范和化解区域性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构建有利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司法职能的发挥,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提高抵押率、实行信用贷款和年审制循环贷款、扩大中长期贷款等创新信贷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贯彻诉讼诚信原则,正确处理与企业重组相关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妥善审理对于贷款已实际发生的,商业银行不主张借款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单向收购、打包收购等方式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八、依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激发资本活力。严格执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围绕“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改革目标和我省建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的部署,推进中小企业在地方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的直接融资渠道和定向权证等支付方式,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妥善处理与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的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商事纠纷案件;落实国家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部署,完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救济机制,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支持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贯彻《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行为。

九、大力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促进资源优化整合。以简易审为抓手,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平台在推进企业兼并重整过程中有效资源配置的作用;按照“差异化”处置理念,同等重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的运用,通过“出售式重组”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盘活破产清算企业的生产要素资源;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落实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与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的金融服务、税收、土地管理、工商登记等领域政策在破产程序中的对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调,重建成功实现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记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推进通过区域性股权、产权、债权、金融资产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整合企业重整资源,积极探索合法合规开展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证券化,有效隔离参与兼并重组企业的破产风险;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制度,继续探索区域性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竞争性方式产生管理人工作。根据需要,有序引进被所在辖区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录并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重大疑难复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竞争。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财务顾问、交易平台等机构参与招募投资者等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业务活动,合理界定相关机构与机构管理人的职责划分;适应浙商“走出去”战略的实际,总结我省境外上市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经验,稳步推进跨境破产中的司法协作。

十、强化知识产权审判,服务我省创新驱动战略。回应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司法需求,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加大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中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审理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各类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健康有序。

十一、强化行政审判,支持政府职能转变。密切关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认真研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企业兼并重组活动相关的行政审判工作的影响,依法审查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涉企业兼并重组行政案件的审理中,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促进实质性化解企业兼并重组中产生的争议。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结合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司法保障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机制。省高院商事审判业务庭负责司法保障企业兼并重整的日常联络工作。重视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等形式对下级法院司法保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适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