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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浙并购办〔2016〕4号


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实现市场出清,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分类处置、协同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属地处置”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修复经济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为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兼并重组一批、债务重组一批、破产重整一批、破产清算一批”等处置方式,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2016年,争取处置“僵尸企业”450家以上;到2018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因地制宜界定“僵尸企业”口径。“僵尸企业”主要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结合实际,我省“僵尸企业”主要是指连续1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者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或者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或者陷入“两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僵尸企业”的界定口径。

(二)深入排查“僵尸企业”实情。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数据,依法理清“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产权、形成“僵尸企业”原因以及需安置职工等情况。由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法院、发改、经信、国资、司法、统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供电等部门涉及“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预警。

(三)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结合各地实际,联合开展分类评估,可把“僵尸企业”细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 “破产清算类”企业,分批分类开展处置工作。要引导上市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兼并重组一批“僵尸企业”,尽快盘活有效资产。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授信聚拢等方式,快速收缩担保圈,促进一批‘僵尸企业’债务重组,尽快帮助其恢复生产。对“破产重整类”企业,要尽可能推进出售式重整,维护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对“破产清算类”企业,各级政府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各债权银行要协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法院要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加快破产清算一批“僵尸企业”, 注重在破产清算案件中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四)妥善安置“僵尸企业”职工。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切实做好属地企业信访维稳工作。

(五)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专项行动,对出现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防止出现“边帮扶、边逃债”现象。凡有非法转移资产,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现象,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从事高利民间借贷等情况的企业,均列入省逃废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

(六)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企业综合评价排序结果为依据,利用实施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和各类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加快倒逼“僵尸企业”退出。支持有条件的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庭,或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加快区域性产权、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平台,简化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加快“僵尸企业”产权、股权市场化交易。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的有关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包括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按以下政策进行处理:对“兼并重组类”企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如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按照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僵尸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

(二)完善金融政策。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出台的有关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同业间会商协作,依法支持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等司法程序,积极争取上级行适当下放处置决策权限。积极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用活清收、转让等处置方式,加快处置进度。“僵尸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可申请在企业征信系统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引进战略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展示信用状况的改善。

(三)完善土地管理政策。通过“退二优二”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收缴土地价款。通过“退二进三”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的,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对工业用地用于商服并分割销售的,可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土地相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执行。鼓励各地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处置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四)完善财政政策。把“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县(市、区)政府“腾笼换鸟”工作考核内容,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予以财政资金奖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安排企业破产相关专项经费,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切实承担属地处置的主体责任,建立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有序扎实推进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防止经济领域问题传导引发社会问题。“僵尸企业”处置主体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落实相应措施。各市要在7月底前将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府院联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或协调机制),积极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作为风险防范和处置法、企业营业和要素资源配置重整法和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救济法的制度功能,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处置中刑民交叉等问题。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探索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从事企业风险处置的托管重组业务和参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切实落实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

(三)加强统计通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情况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逐级报送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督查室。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做好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国资委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支持诸暨市、乐清市、温岭市、永康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点,帮助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编印工作简报、主流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各地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营造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