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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高度重视区域金融稳定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银行机构要从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发展和维护区域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化解工作。要按照“统筹协调、属地负责,银行支持、企业自救,积极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政银企携手,多措并举,加快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经济金融稳定。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处置金融风险,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二、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

(二)加大风险企业分类处置力度。各级政府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科学评估涉险企业的类别,组织相关部门和银行机构,形成联动协调处置机制。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或由于涉及担保、个别银行机构抽贷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协调银行机构统一行动,尽量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灵活办理企业转贷,不搞“一刀切、急刹车”。对过度融资、杠杆率高引发风险但产品有市场、有品牌、影响大的企业,要及早介入,采取行政协调、破产和解与重整、司法集中管辖、企业瘦身、市场重组等手段,加大救助力度。对于产能过剩、救助无价值的企业,要大力推行破产清算,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

(三)有效化解担保链风险传导。对出现多头授信、担保链条复杂的风险企业,各级政府要协调银行机构摸清担保关系链条,以核心风险企业为中心,按照“切割处理、降低风险、因圈施策、存优汰劣”的工作原则,制定总体处置方案,分类灵活快速处置,阻断风险蔓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企业担保链解困。支持法院完善金融债权差异化处置工作机制与途径,加强对担保链风险的司法化解,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帮扶优质担保企业正常生产。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借款人、担保人的诉前协商,审慎处理担保代偿问题,采取关联企业债务平移一、分期偿付、转移债务至担保方等方式化解担保代偿风险。对担保企业积极履行代偿责任的,银行机构要在利率优惠、利息减免、付息时间、信用评估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

(四)健全风险企业帮扶机制。各级政府对帮扶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采取“一企一策”予以帮扶解困。加大政府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力度,鼓励采取企业应急转贷服务、行业应急互助资金等帮扶措施,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创新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建立帮扶企业绿色通道,支持企业盘活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大力推行房地产顺位抵押工作。银行机构要积极落实企业突发信贷风险会商帮扶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统一应对、妥善处置。企业要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采取资产重组、债权转股、存量盘活、收缩对外投资等方式,积极化解风险。

三、切实构建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防控机制

(五)强化银行机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防控。银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探索实行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推行主办行制度,大力推动银团贷款,从源头控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盲目融资。引导银行机构按照统一授信、适度授信原则,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注重客户对资金的真实需求,科学合理设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避免期限错配、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带来的资金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回归实体。

(六)加强银行授信担保链风险管理。加强对担保贷款业务的检查督导,引导银行机构更加关注借款人资金实际需求、担保人资格能力和关联担保的风险控制等,杜绝撮合不知情信贷客户之间相互担保或指令信贷客户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行为。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授信担保贷款的比例控制,保持担保贷款的适度规模,回归信贷本源,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切实改变过度依赖担保的做法;积极创新贷款方式,加强对信贷产品、抵(质)押方式的创新和推广,大力发展信用贷款。

(七)加强风险监测与预警。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企业投资、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对银行贷款依存度高、民间融资依存度高、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及时发现企业可能发生的资金链断裂等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尽量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要加强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信息沟通和处置协调工作,遇到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银监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企业资金链风险情况。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信贷客户资金链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与预警。

四、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八)加快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和核销。银行机构要创新清收模式,加强与专业催收公司合作,实施不良贷款外包清收模式,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力度。财税部门和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不良资产核销政策,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尽快确认损失、核销呆账。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要给予特殊支持,简化核销程序,实行税前扣除。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破产案件的有关裁定书纳入呆账核销依据范围,在处置不良资产过户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呆账核销取证手续,提高核销效率。

(九)推动银行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深化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工作,采用不良资产单项处置、打包处置、债权转让、资产重组、诉讼拍卖等方式,加快处置银行不良资产。鼓励国家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浙江分支机构发挥优势,承担社会责任,兼顾各方利益,积极参与银行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加大政府各类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发挥省级资产管理机构作用,联合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类金融企业,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程,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十)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司法处置。支持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银行机构起诉的金融债权案件,要及时受理,畅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进一步简化立案、送达、保全、审理程序,支持银行机构用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等法律手段,为高效便捷实现金融债权提供保障。对银行机构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推行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机制,缩短审理周期。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依法制裁各类规避执行、对抗执行行为,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加强企业破产、执行等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的衔接,为银行机构加快核销不良资产提供便利。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确有帮扶必要的,加强银企合作,采取诉讼调解、破产和解与重整、执行和解等手段,加快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

(十一)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各级政府要重视金融债权保全工作,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采取加强出入境管理、限制股权转让等措施,防止逃废债行为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有效解决“虚假租赁”逃废债问题。建立逃废债企业及企业主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逃废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银行机构对逃废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信贷控制。

五、大力改善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省金融办、省法院以及公安、经信、财政、税务、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参与的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全省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化解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企业风险监测、清理化解、银企对接、资产处置、维护稳定和舆情引导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办法,优化中小微企业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构和方向。积极实施和完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政策等,探索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优惠政策,巩固企业减负成果,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的税负。支持依法编入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支持解决破产案件清算资金不足的问题。

(十四)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各级政府要搭建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人才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重塑良好的社会信用,加大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企业经营者金融风险和诚信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专注主业、回归实业,牢固树立理性投融资、理性担保、诚实守信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与现代金融相匹配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金融风险化解处置的正面宣传力度,防止不实报道和’恶意炒作。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为经济金融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