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并购办〔2016〕8号
省级有关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浙政办发〔2016〕79号)和《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浙并购办〔2016〕4号)以及省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精神要求,加强府院联动,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建立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
一、府院联动机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三)建立破产企业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和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通报全省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
(五)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府院联动机制由省高院、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检察院等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省高院和省经信委分管领导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指定其相应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设在省高院民二庭和省经信委政策研究室,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
(一)省高院职责:牵头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统筹汇总提出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每季度通报有关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二)省经信委职责:牵头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统筹汇总提出各地、各部门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每季度通报“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情况,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法院和政府各部门涉及“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等相关信息,组织编写发布“僵尸企业”处置典型案例。
(三)省发改委职责:牵头推动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
(四)省科技厅职责: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继续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等优惠政策的延续享用政策。
(五)省公安厅职责:积极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
(六)省财政厅职责:推动、指导各地安排企业破产相关专项经费。
(七)省人力社保厅职责:研究制订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相关政策,牵头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工作,每季度通报连续1年以上欠薪、欠费企业情况。
(八)省国土资源厅职责: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土地管理相关政策。
(九)省环保厅职责: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变更手续,制订和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十)省建设厅职责: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有关城乡规划和房屋交易等政策。
(十一)省国资委职责:推动、指导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不定期汇总分析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
(十二)省地税局职责:宣传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每季度公告欠税企业情况。
(十三)省工商局职责:研究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注销登记政策。
(十四)省质监局职责: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的变更登记政策。
(十五)省统计局职责:每季度报送已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或者在库企业中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亏损1年以上中疑似“僵尸企业”的企业名录。
(十六)省国税局职责:牵头宣传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快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每季度通报连续1年以上欠税企业情况。
(十七)省金融办职责:组织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加强对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
(十八)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职责:完善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修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每季度通报涉贷出险企业情况,每半年度通报涉贷企业逃废债情况,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务行动、防范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和转移资产行为。
(十九)浙江银监局职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督促落实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有关要求,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省检察院职责: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三、工作规则
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朱深远(省高院副院长)
陈建忠(省经信委副主任)
成 员:章恒筑(省高院民二庭庭长)
金菊萍(省发改委产业处处长)
应云进(省经信委政研室主任)
赵新龙(省科技厅高新处处长)
蔄 牛(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
叶光胜(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
郑益群(省人力社保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姜建明(省国土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林泉军(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管理处处长)
寿欢林(省建设厅房地产市场建管处处长)
童海桑(省国资委企改处处长)
宋根松(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处长)
陈建平(省工商局企业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沈华清(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处长)
吕国堂(省统计局工业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郑 汀(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许奇挺(省金融办金融保障处处长)
蒋仲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处长)
崔安明(浙江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处长)
傅国云(省检察院专职委员、民行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