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强做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做强做优,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在省内发生的,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企业兼并重组,可以合并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能和排污总量。兼并高耗能行业企业,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实施排污总量、产能总量的等量或减量置换。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来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
四、加大财税支持。在省内发生的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的重大并购活动,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研发创新、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当地政府可给予资(补)助和奖励。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适用税费优惠条件及纳税渠道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落实土地政策。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的,在符合产业导向、布局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工业厂房,经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但建成后转让的除外。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需要开发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可重新约定开发利用要求。
六、提升金融服务。各地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被兼并重组企业银行债务以及重组中划转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兼并重组基金,引导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融资及顾问、咨询等金融支持。
七、妥善安置职工。各地要指导兼并重组企业及时为在职职工缴纳或接续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引导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续保缴费,做好因兼并重组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登记,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被兼并重组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应在实施兼并重组前予以结清,不足部分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清偿。被兼并重组企业因退出土地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支持企业化解风险。积极鼓励主业突出的优质企业,对同行业中面临阶段性困难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相关政府产业基金参与化解企业风险的兼并重组业务。
九、强化服务和管理。健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由省经信厅牵头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恶意收购及借兼并重组之名偷逃税款、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各地要强化企业并购前的指导、并购中的协调和并购后的服务,提高企业并购的质量。兼并重组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环评、安评、能评、排污、施工等文件无须重新报批。要宣传推广企业兼并重组典型做法和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省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