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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监察部、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处置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 江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六 检 察 部

浙  江  省  破  产  管  理  人  协  会 

浙检六部[202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建立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处置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0年5月25日

 

 

关于建立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线索

移送处置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依法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破产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并在不少方面进行了工作创新。但另一方面,虚假申报破产债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已经成为破产案件办理中不容忽视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人正常履职,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破产案件审理秩序。为准确适用法律,有效防范处置破产债权申报中的虚假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与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经调研、协商,决定探索建立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处置工作机制,现纪要如下:

一、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动态管理平台上开设“虚假申报破产债权”线索归集端口,协会各会员单位按照“经过民事诉讼”、“仲裁或公证债权文书”、“其他虚构债权”三种情况,通过端口向协会提交相关案件线索。

二、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每月月底前将收集到的“经过民事诉讼”、“仲裁或公证债权文书”两类虚假诉讼线索向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移送。如情况紧急或一段时间内的线索集中,可即时向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移送。

协会各会员单位发现前款所列两类虚假诉讼线索,可在报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同时,向当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移送。

三、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接到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移送的案件线索后,要立即转交给给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院,并对线索办理情况跟进了解。

四、为提高办案效率,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协会会员单位在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时,应列明认定虚假诉讼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应列明需调查收集证据的名称、内容、原因及明确的线索。

五、检察机关应及时向移送线索的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每季度向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书面反馈移送线索的办理结果。

六、对“其他虚构债权”的情况,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可定期进行分析,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可会同省院相关部门按照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七、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和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双方并在业务培训、理论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本院领导通知,检委会专职委员、二级巡视员、二级高级检察官,

      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020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