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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院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740713040000


近年来,在省高院的有力指导下,衢州法院扎实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切实帮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实现经济重生,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经征集、评选,现发布衢州法院2021-2024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目录

1、柯城法院: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2、柯城法院: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3、衢江法院: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4、衢江法院:谢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5、龙游法院: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6、龙游法院: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7、江山法院: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8、江山法院: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9、常山法院:何某某、樊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10、开化法院:林某某、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11、智造新城法院: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一、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家庭变故;府院联动;三年免还期;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社会福利保障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俪婧、徐荣华、蔡小米

【债务人户籍地】柯城区

【管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方某某系一名80后,婚后与丈夫陈某某共同育有三个女儿。自三女儿2018 年出生起,方某某便在家务农并照顾孩子,丈夫陈某某在外承包工程维系家庭开支。2024年1月,陈某某突发疾病不幸离世,留下三位仍需抚养的女儿及三位需要赡养的老人。丈夫去世后,方某某经债权人催讨,才知晓丈夫生前以其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四笔共95万元贷款已经逾期。2024年6月11日,柯城法院裁定受理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陈某某去世后,方某某一家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某某在村集体组织从事来料加工,此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也无家庭积蓄。95万元债务中有65万元均有担保人。各担保人均向银行履行了保证责任,其中三名共两笔贷款的保证人以及方某某一人贷款的金融机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笔债权金额766888元。另有一名保证人承诺放弃债权。根据陈某某生前遗物,管理人发现其尚有2万余元未到期的质保金债权以及1万余元借款可收回。因此申请法院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加快对外债权回收效率。另一方面,以此为突破口争取到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十年分期还款方案。根据该方案,第一笔还款在2024年年底前,以管理人收回的对外债权进行分配,此后三年,方某某无需还款;从第五年起每年年底前还款,先偿还本金,最后一期付清受理前的利息,若方某某能按期足额归还每一期款项,则视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债权人不再计收案件受理后的这十年的利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了债务清理方案,第一期清偿款现场履行完毕。

为进一步增强方某某生活信心,加强行为考察期的监管,保障清理方案执行,柯城法院分别联系民政部门以及人社部门,将方某某债务情况同步通报民政部门,以期在低保户复核复审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政策方面予以考量;将方某某的用工信息及擅长缝纫的专长通报零工市场,提高方某某就业率;柯城法院“浙里春风·红青庭”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室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由三女儿所在学校法治副校长与其进行“一对一”结对,开展定期随访,为其提供思想引领、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关爱陪伴等志愿服务,并为其家庭提供相关儿童知识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通过府院联动,构建“债权人关怀+司法挽救+政府福利”保障网,合力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妥善解决,彰显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不仅是一项“救人”的制度,更大的价值在于“救心”。初见方某某一家,全家均处于失去丈夫、失去父亲的哀痛之中,得益于社会各方的帮助,为方某某一家点亮了生活的希望,使其在困境中看到司法的温度、社会的正能量,重拾积极面对生活的信心。

首先,因人施策是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基础。本案如果简单粗暴遵循个债清理程序申报债权、调查财产等步骤进行,无疑方某某目前难以偿还债务将面临清理失败,接下去债权人通过单个司法程序起诉、执行,方某某一家将长期处于消极之下,无法正常生活,子女也无法安心求学。因此,案件受理之初,承办人、管理人首先用同为女性、同为母亲的将心比心开解劝导方某某积极面对生活,最终方某某积极配合清理程序,两位女儿也主动表示毕业后会共同还款,为开展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债权人支持体谅是债务清理成功的关键。长达十年的还款期限,甚至还有三年免还期的还款方案表决通过,看似匪夷所思,背后是债权人对方某某一家发自内心真正的关怀,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不单纯以完成回收债权的工作职责为任务,而是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传递人文关怀,保证清理方案顺利通过,让方某某得以安心寻找工作,三位女儿得以放心完成学业。

第三,府院联动搭建社会大爱的桥梁是开展工作更深层次的意义。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将其家庭纳入低保,某街道特事特办提前支付工程款,法院在清理成功后做好“后半篇文章”都是在守护方某某一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传递“梦虽遥,追则能达;愿虽艰,持则可圆”的希望。


案例二、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诚实信用;金融机构助力;社会示范效果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徐荣华、刘道平、王俪婧

【债务人户籍地】柯城区

【管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杨某系某建筑工程国企员工。2012年因与前夫经商失败,负债300余万元,被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夫妻离婚,前夫远走他乡,留下杨某独自抚养女儿和偿还债务,每月5000余元工资中的3000元用于还款。但杨某仍积极向上,相继考取了一级、二级建造师证。自2016年起,杨某父母为减轻女儿负担,自愿每月为杨某还款3000元。截至2021年6月申请之日,八年多时间杨某一家清偿债务120余万元。但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剩余债务本息仍有180余万元。父母日渐年迈多病,面对巨额债务,杨某一家不堪重负,生活陷入绝望。2021年6月16日,柯城法院裁定受理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法院受理后在报纸、法院外网同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共有五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五笔债权,审核认定债权总额1804145.31元,其中本金1115091.29元。2021年7月13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杨某一家多年来积极还款的行为整理成图片并通过PPT的形式予以展示,同时提出了三种备选清理方案:1.由杨某分五年清偿50%债权本金,剩余债务由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即杨某前夫)主张;2.由杨某一次性清偿25%债权本金,剩余债务由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主张;3.杨某一次性清偿50%本金,债权人免除剩余全部债务,放弃向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有感于杨某的诚信,初步接受第三种方案。为畅通杨某“解困松绑”有效渠道,柯城法院与金融机构多次沟通协调,于2021年9月29日与稠州银行衢州分行达成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贷”战略合作。杨某以父母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稠州银行申请贷款557545元,款项专项用于清理本案债务。2021年10月8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了债权本金的50%,债权人放弃剩余50%本金及全部利息,放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并不对杨某设置行为考察期,至此杨某所有债务清理完毕。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回访中得知,其中一位债权人被杨某的诚信打动,欲高薪聘请其就职,而原单位也承诺一次性预支五年薪资帮助杨某提前清偿部分银行贷款,最终杨某感念于原单位选择留下。无“债”一身轻的杨某积极工作,2022年1月杨某被评选为衢州市工程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实现了更大的人生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亲人、金融机构贷款的帮助获得债权人谅解、实现社会价值的典型案例。一是严格限定清理对象,防止程序滥用。本案经充分调查确定杨某确系“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首先,其负债原因是经营失败;其次,多年来积极还款并得到亲人的支持;最后,杨某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仍努力提升个人还款能力。本案既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释放了“诚信可期”的积极信号,也体现了对被执行人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诚信、有积极偿债意愿及行动的被执行人,法院、债权人、全社会将给予其帮助及宽容。二是打破融资难壁垒,搭建清理新路径。本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贷”是专门为诚信债务人量身定制的贷款业务,是对被执行人现实需求的回应,为债务人快速筹集清理资金提供了支持与助力。三是发挥诚信示范作用。本案杨某债务清理成功后,不仅回归正常生活,还在单位、社会实现更大人生价值。杨某的亲身经历就是诚信教育的有力载体,激励和鼓舞所有被执行人诚实守信,积极主动清偿债务,重新为社会创造价值。


案例三、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跨部门合议庭;诚信识别机制;打击逃废债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方琦、徐宣文、徐忠东

【债务人户籍地】衢江区

【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黄某某早年因投资经营失败,产生大量债务,在衢江法院共有21起执行案件,涉及未能执行到位金额4600余万元,后因提取到黄某某在其他法院的执行款530万元,衢江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异议期内多名债权人提出异议。2022年5月6日,衢江法院收到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据其本人申报,除530万元执行款外,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年收入6万元左右。2022年5月11日,衢江法院裁定受理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鉴于该案所涉债务金额高、债权人数量多且涉及执行异议,衢江法院决定组成由破产、执行、刑事法官参与的“跨部门”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前期,法院指导管理人对黄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实地走访其农村老家及位于杭州的工作单位和现住小区,并找到黄某某及十余名大额债权人就黄某某的家庭财产、生活工作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部分债权人表示黄某某一直在杭州做生意。在掌握初步信息后,法院依法调取黄某某、唐某某(系黄某某妻子)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并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确定3名与黄某某经济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的案外人,并进一步查询3名案外人在本院的审判执行案件,发现王某某系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后破产法官与执行法官联合对王某某进行询问,王某某陈述其为某工程公司出纳,黄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帮黄某某代持公司股份,将代该公司收取的工程款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转给由黄某某实际使用的案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随后,法院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其陈述黄某某以有偿方式让其担任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在申报个人财产时,故意隐瞒其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意图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名行逃废债之实,衢江法院将黄某某涉嫌拒执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7月25日,衢江法院以黄某某存在不诚信行为为由,裁定终止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原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核查黄某某涉嫌拒执线索。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打击逃废债的典型案例。通过组建破产、执行、刑事跨部门合议庭,跨领域协同,实现对逃废债行为的精准识别与打击。本案在债务人报告、债权人举报、管理人调查、法院评判的诚信识别机制基础上,强化了对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员审执案件的一体化、穿透式审查,以判断债务人“诚实而不幸”身份的真实性。在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后,依法裁定终止其个债清理程序,并将拒执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力地打击意图借助个债清理程序实施逃废债的行为,维护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初衷与目的。


案例四、谢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表决规则前置表决;分类区分清偿;合并化解金融债权的保证债务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苏来琪、周建平、方琦

【债务人户籍地】衢江区

【管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谢某某经营一家碳酸钙厂,因经营不善,自2013年开始涉有诉讼和执行案件。2017年1月,谢某某关停碳酸钙厂后,诉讼和执行案件明显增多。截至2020年4月,谢某某在法院的未执结案件有12件,涉及借款、追偿款、货款、承包款、租金等债务,债务总额达100多万元。2022年4月14日,衢江法院裁定受理谢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衢江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组成“执破衔接”合议庭,在执行阶段查明,谢某某获取有关钙产业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流转费481566元,该笔流转费由执行部门转交管理人用于本案个债清理。经管理人调查,谢某某已于2014年与妻子协议离婚。其没有稳定收入,主要依靠打零工的收入维持生活。因其身患糖尿病,每月需花费医疗费约1500元,除上述执行款外,已无多余款项可用于个债清理。

本案债权申报期间,共有1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审查认定债权总金额为961151.17元,其中包括1笔金额为350427.37的金融债权,该笔金融债权的主债务人为谢某某,但另有孙某等五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债务人。就共同债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管理人和保证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其中一名保证人自愿支付5万元定向用于清偿金融债权。在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管理人组织债权人提前对《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进行了书面表决。

2022年5月12日,本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谢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进行表决。根据该和解协议中的偿债方案,本案金融债权的本金按100%清偿,利息按19.57%清偿(案外保证人所支出的5万元定向用于清偿该利息债权);其他非金融债权本金按68.87%清偿,利息不再清偿。经表决,各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2022年5月27日,衢江法院裁定认可《谢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解协议》。同日,管理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债权分类区分清偿,实现个债成功清理并合并化解金融债权保证债务。对于另有其他共同债务人(保证人)的金融债权,以个债清理为平台,通过与案外共同债务人协商,以个债清理和解协议为载体,一并化解共同债务。在具体偿债方式上,基于本案金融债权的案外共同债务人愿意提供部分偿债资金,在其他债权人的本金68.87%清偿、利息不予清偿的情况下,对金融债权的本金足额清偿、利息债权予以部分清偿。


案例五、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跨省委院联动;执转破引导;省外金融债权人全程参与;背对背签署;差异化清偿

【受理法院】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剑

【债务人户籍地】龙游县

【管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方某某为某机关公职人员,2024年5月退休。在2016-2020年间因投资及为他人担保,背负债务200余万元。案件执行期间,方某某积极配合法院,将工资、奖金等收入均用于清偿债务,4年间共清偿债务70万余元。因方某某欠付多家金融机构债务已逾期,本金逾期后产生的罚息、复利仅依靠其工资收入无法全部偿还。2024年5月23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查,债务人方某某年收入约15万元,无其他收入。案件受理后,共有5位债权人申报了5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216011.9元,其中金融债权4家。经审查,确认金融机构债权额共计1201011.9元,占债权总额的98.7%,且具有“跨类别、跨省份、跨程序”的特点。债权人类型涉及国有银行、地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豁免条件难统一;债权人分布在不同省份,个债清理试点工作难认可;债权追收处于仲裁、诉讼、执行的不同程序,程序衔接难协调。综合案件“三跨三难”困局,龙游法院深入分析研判、因案施策,指导管理人强化对省外仲裁委及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释法说理及引导。经跨省委院联动,最终以“背对背磋商、差异化清偿”的方式,促成方某某成功清理。

一是引导省外金融债权人认可,委院联动促共赢。在省外仲裁机构已受理金融债权人申请情况下,龙游法院指导并监督管理人及时介入,充分释明,力促省外金融债权人同步参与,引导实现省外金融债权人认可个债清理和解方案及程序效果。依托委院联动,实现个债清理程序跨省推进、仲裁调解以个债清理程序中达成的和解方案为结案条件的共赢局面。

二是制定协议背对背磋商签署,差异清偿促清理。在金融债权人类型不同,达成同一清偿方案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针对金融债权人“跨类别、难统一”问题,龙游法院指导管理人从各金融债权人内部审核政策、豁免债务权限入手,制定不同清偿方式和清偿比例的方案,达成差异化还款方案。有效推动金融机构债权实质性豁免,金融债权人最大豁免金额达其申报金额的62.5%。

三是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简化程序促表决。在突围“三跨三难”困局后,考虑到仅余1户自然人债权人,龙游法院指导并监督管理人引导债务人积极主动沟通,充分尊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意思自治,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各自达成的清偿条件不作为民间借贷自然人清偿条件之限,拟定个性化清偿方案。同时,基于本案已各自签署和解方案,简化个债清理债权人表决,以逐个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替代债权人表决分配方案。

2024年12月4日,龙游法院裁定认可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分配方案,并提前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取消限高等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金融债权分类处理,合理制定偿债计划。面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占比超过95%的情况下,以“背对背签署+差异化清偿”作为突围路径;二是委院联动跨省协调,畅通个债清理程序推进。针对跨省份仲裁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依托委院联动进行积极引导,同步推进,力促浙江省个债清理程序得到跨省推广及认可,为债务人努力偿债,积极履约注入法治动能;三是弘扬诚信价值观,切实发挥制度功能。通过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以鼓励“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助力社会信用价值体系建设。


案例六、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三联”审理机制;“三支队伍”人才解困;公积金偿债;信用修复

【受理法院】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浙西

【债务人户籍地】龙游县

【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某于1990年进入龙游县某农业部门工作,一直担任农业技术干部(事业编制),业务能力突出,曾作为农业技术代表受省政府委派赴日本交流学习一年,参加工作以来,多次获得省、市级农业系统先进工作者、技术进步奖等荣誉。2014年-2021年间,为家人开办的企业累计向6家金融机构及亲朋好友借款共计200余万元。2016年妻子与刘某某离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因家人开办的企业经营失败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自2021年起陆续将刘某某诉至法院,刘某某成为被执行人,同时被限制高消费。

案件执行期间,刘某某积极配合法院,将工资、奖金等收入均用于清偿债务,3年间共清偿债务50.9万元。因刘某某欠付多家金融机构债务已逾期,本金逾期后产生的罚息、复利仅依靠其工资收入无法全部偿还。2024年4月15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查,债务人刘某某年收入约23万元(含奖金、绩效),公积金收入约5万元,居住在租赁的单人宿舍,房屋老旧、条件简陋,无其他收入。案件受理后,共有8位债权人申报了8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442852.05元,其中金融债权6家。经审查,确认金融机构债权额共计1120496.95元,占债权总额的77.66%。考虑到本案债权类型中,金融债权人人数、金额均超过2/3且分布在不同区县,龙游法院因案施策,通过迭代升级“三联”审理机制,最终促成刘某某债务成功清理。

一是强化社区单位“联查”,促推信息共享、诚信共治。龙游法院指导管理人深入用人单位、社区,对债务人开展摸底调查。力促债务人诚信审查落细落实,真实客观反映债务人资债状况。广泛听取社区干部、单位同事对刘某某生活作风评价,社区及用人单位均对债务人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出具诚信审查证明材料。

二是探索兄弟法院“联调”,实现资源共享、难事共办。依托“银法对话”机制,针对跨区县金融债权人,龙游法院与兄弟法院“手拉手”,夯实赋能,获取金融机构债权人最大支持,贯彻落实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原则。最终实现金融机构债权同意人数及金额达到通过标准。

三是聚焦债务人与债权人“联动”,夯实表决共通,利益共享。清理过程中,龙游法院指导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情况量身定制清理方案,充分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获取债权人理解与支持。清偿方案中将其公积金纳入偿债计划后浮动调整清偿金额,最大程度保障偿债计划顺利施行。

8位债权人对会议表决规则方案均表示同意,7名债权人对偿债计划方案表示同意,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5.14%,达到通过标准。2024年10月18日,龙游法院裁定认可偿债计划方案,提前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取消限高等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迭代升级“三联”案件审理机制力促技术型人才解困的典型案例。龙游法院切合“三支队伍”人才建设的着力点和关键点,切实发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实效。一是发挥“三联”优势,人员联动优势互补。在个债清理推进关键节点,变“单兵作战”为“协同发力”,夯实债务人财产调查、诚信度审查等基础工作。二是量身定制方案,切实解决债务困境。充分考虑债务人个人即届退休,在清偿方案中设置分期偿债计划,巧用公积金为其摆脱债务困境。三是释放人才动能,打造人才集聚高地。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给予深陷债务的技术型人才出路,平衡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为地方人才的“引、育、用、留”落实全链条发力,为技术人才在产业创新、成果转化中释放并拓宽创作空间。


案例七、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拆迁利益让渡;一次性清偿;债务实质性豁免;唯一住房保留

【受理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林肖、汪颖、刘建芬

【债务人户籍地】江山市

【管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1990年起,债务人周某某陆续从事水泥纸袋生产、苗木买卖、砂石开采等生意,但均以失败告终,欠下大量债务。经调查,债务人周某某在江山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6件,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491243元,其名下资产无法清偿上述巨额债务。周某某被列入失信、限高名单,一度对生活失去希望。2023年8月11日,江山法院裁定受理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本案共有债权人6名,债权金额485500元。周某某名下除6863.49元银行存款、少量微信余额及每月300余元的退休金外,仅有一栋位于农村的自建房,由其与女儿、前妻共同居住。该住宅已于2023年6月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费共计261048.53元,另补偿有一套占地105平方米的安置房。但上述款项及安置房,并非周某某一人所有,其女儿与前妻均有份额;安置房屋建成需两年多,每平方还另需缴纳1050元,且该房屋系周某某的唯一住所。管理人考虑拟以现金一次性清偿债权人,为周某某保留上述住所。但债务人欠款年限较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不高,积怨较深,若仅以周某某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势必无法清理成功。经综合分析研判,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协调,促成周某某的前妻及女儿向管理人出具了《自愿放弃拆迁款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自建房所获的16万元的拆迁款;周某某也自愿再行筹措73146.51元用于清偿。经多方协调,最终管理人制定了一次性清偿方案,对已确认的6户债权人,按照本金的50%比例清偿,其余本息全部豁免并不设行为考察期。上述方案经全体债权人审议表决并得到全票通过,江山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批准和解协议,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取消限高。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引导债务人亲属自愿让渡拆迁利益+债务人自行筹措资金”模式机制清理个人债务成功的典型案例。债务人多次创业失败,背负高额债务可谓“不幸”,而其已年逾七十,微薄的退休金也堪堪支撑基本生活需求,无力清偿债务。房产的拆迁利益虽无法全额清偿债务,但可借此契机化解债务,纾解债权人、债务人多年以来的心结。本案中拆迁款由家庭户共有,经法院指导、管理人调查,最终区分各自份额,并促成债权人女儿及前妻放弃部分房屋拆迁利益,形成一次性清偿方案。本案的成功清理,既实现了债权的高比例、高效率清偿,又为这个“不幸”的老人解除失信、限高措施,保留了唯一住所,使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老有所居,安享晚年,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失独老人;平衡债权与生存权;基本生活需要;管理人账户;信用提前修复

【受理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姜涛、刘荣辉、张禹

【债务人户籍地】江山市

【管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公职单位退休人员,其妻子毛某某系社区退休工作人员,二人独子已因病去世。2010年至2015年,周某某为帮助他人创业而大量举债,后因清偿不能被众多债权人陆续诉至法院。2015年至2016年期间,江山法院受理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26件,申请执行本金金额高达706万余元。经执行拍卖,周某某名下房屋及车辆获得变价款453万余元。上述款项分配后,周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清偿剩余债务。另查明,周某某每月有退休工资1万余元,名下公积金余额约72万元、退休金余额约8.5万元。2024年7月31日,江山法院裁定受理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共有27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确定债权总额为441.74万元。考虑到周某某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与诚信记录,加之其本人身患糖尿病,需终身服药治疗,唯一住房也已被拍卖,需租房生活,无子女可对其进行赡养,配偶毛某某亦为法院被执行人,为平衡周某某的生存权益及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法院指导管理人设计以下偿债方案:一、将银行账户余额及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81万余元用于首期清偿,剩余未偿还部分,在每月退休金保留5000元作为食、住、医等基本生活费用后,按季度支付2.7万元至管理人账户分期清偿,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二、如按期履约,债权人同意对利息部分予以豁免,其中金融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予以豁免,26家民间借贷债权人对全部利息予以豁免。三、首次分配后,即可提请法院解除对债务人的限高、失信强制措施,及对债务人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措施。四、如未按期履约,债权人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且利息豁免承诺作废。

2024年9月10日,该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经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2024年9月19日,江山法院裁定认可偿债方案。2024年9月27日,第一期分配款按期足额支付给各债权人。法院依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解除债务人的限高、失信措施,并解除对债务人的银行及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一是推动债权利息分类豁免,为债务清理“减负”。本案中26家民间借贷债权人一致同意豁免全部利息,但唯一的金融债权人因在债务豁免方面权限不足,迟迟无法就偿债方案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破解这一梗阻,法院指导管理人拟定利息“分类豁免”的处理方案,经多轮研判沟通,金融机构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偿债方案经27家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

二是助力提前修复信用,为晚年生活“松绑”。本案债务人周某某及其妻子系失独老人,身体较差。法院充分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生存权益,指导管理人设计分期偿债方案,每月预留5000元基本生活费,并不设考察期,首期清偿款到位后,即可申请解除限高等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全面修复信用,方便债务人赴外地就医,为债务人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安享晚年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开设定期自动付款账户,为按期履约“加压”。本案还款期限长达数十年,还款方案的落实是清理程序发挥实效的关键。为及时掌握还款进度,降低监督成本,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开设规程,指导管理人在债权银行开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账户,并开通定期批量放款功能,实现还款一键办理,清偿进度实时更新,进一步提升债权人对债务按期清偿的信心。本案从案件受理到首期清偿款发放仅用时57天。


案例九、何某某、樊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融资负债;经营失败;不予豁免债务

【受理法院】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建华

【债务人户籍地】常山县

【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何某某、樊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何某某早年做生意大量融资对外负债超百万元,后因车祸未再外出工作,仅靠妻子樊某某送货赚取生活费。二债务人名下原有一套房产,后被法院拍卖。拍卖款清偿债务后剩余39746.63元未分配。何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仍有15件,债务金额共计281431.42元;樊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件,债务金额共计377868.4元。2023年7月何某某、樊某某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报时二债务人均写明无房产、车辆等财产。2023年8月2日,常山法院裁定受理何某某、樊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除房屋拍卖剩余未分配的39746.63元外,债务人樊某某名下有一辆待报废车辆,何某某、樊某某分别持有杭州晟光装饰有限公司40%股权、60%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另持有杭州晟垚商业展具有限公司40%股权、60%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两家公司均未经清算,公司对外债权债务及股东责任尚未厘清。另据二债务人提供给管理人的债务清单显示,其二人名下实际负债超过200万元,涉及债权人超过60户,其中金融机构为8户(均为信用卡逾期),涉及本金约8万元。

2023年8月30日,管理人以债务人何某某、樊某某在财产申报材料中未披露其所持有的对外投资股权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程序;一家金融机构债权人以不参与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不予豁免本息为由,提请法院终止何某某、樊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法院经审查,基于两名债务人未全面诚实披露个人财产信息,且金融机构明确不予豁免债务两方面考量,于2023年9月8日裁定终结债务人何某某、樊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市场是一次惊险的跳跃”,因此,经营失败是市场经济行为的内在固有属性,不可逃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机制初衷,基于一揽子解决债务人危机,给予其东山再起,人生再次出彩的机会,充分体现国家、社会对债务人经营失败的同情和理解。但是,部分不诚信债务人借此逃废债务,严重破坏类个人破产司法文化在我国的建设。

诚信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适用前提,人民法院应坚决杜绝债务人企图借此程序逃废债务。本案中,二债务人在立案阶段未全面真实披露财产详细情况,故意隐瞒对外投资企业财产线索,同时隐瞒尚欠国有银行数笔债务事实,致使法院缺乏债务人基本财产状况基本判断的前提下立案,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且有损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破坏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社会氛围。


案例十、林某某、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夫妻债务“平行相交”清理;留债式清偿模式;整体框架内差异化偿债方案

【受理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叶诗靖、姚斐杰、陈莹

【债务人户籍地】开化县

【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林某某和王某某系夫妻,二人因在成都经营童装生意向多家银行及亲友借款,后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大量到期债务,导致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为偿还借款,夫妻二人回到开化老家种植并销售大棚蔬菜,卖菜收入加上王某某的退休金,每年纯收入预计约9.4万元。虽然林某某与王某某具有较强还款意愿,且具备一定清偿能力,但二人除农村自建房外,并无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所有债务不能一次性清偿。2024年5月9日,开化法院分别裁定受理林某某、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林某某、王某某共同的两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2笔债权,申报金额为451723.16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另一位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针对林某某的1笔债权,申报金额为208701.58元。经审核认定,林某某、王某某债权本金共340044.08元,均为普通债权,其中林某某、王某某共同的债务2笔、林某某个人债务1笔。

鉴于债务人林某某、王某某的债权人均系金融机构,以减免债务的方式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可能性极小。开化法院同意管理人提出的“留债式清偿方案”,即根据申报认定的债权本金情况以及林某某、王某某的未来偿债能力等,对债务均予以保留,不要求债权人对现有债务进行减免,但给予债务人二至五年不等的时间分期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先分期偿还本金,同时视债务人分期偿债的诚信度在最后一期偿债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对利息予以减免。在此方案基础上,林某某、王某某与三位金融债权人分别在二至五年的留债期限内就偿债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获得所有申报债权的金融机构的认可,三位债权人与债务人均签署了相应的《债务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书》。

2024年9月30日,管理人根据债务人与相应债权人签署的《债务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书》,拟订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并提请开化法院裁定认可。2024年10月10日,开化法院依法裁定认可清理方案。目前,林某某、王某某均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二人摆脱被执行人困境,恢复个人信用,逐步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均为金融债权,因债权人内部决策机制等原因,其豁免债务的难度较大。开化法院积极探索和解机制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的应用,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善意的偿债机会。

一是采用夫妻债务“平行相交”的清理模式,加快案件办理进程。本案中,除林某某有一笔个人债务外,其余债务均为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本案采取“程序平行、实体相交”的审理方式,即平行受理对债务人林某某、王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平行推进案件审理进程,而财产调查、债权人申报及债权审核、召开债权人会议、协商偿债方案等具体工作则一并开展,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是适用留债式清偿模式,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各自利益。留债式清偿模式无需金融债权人豁免本金及利息,只需同意债务人分期清偿。这种模式克服了金融债权人因审批决策无法通过清偿方案的困难,解决了金融债权实质豁免难的问题。该模式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使双方都能看到新的希望,从而推动债权人、债务人就清偿方案达成一致。

三是运用执行和解理念,在总体偿债框架内,允许对不同债权人的差异化清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一般遵循对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表现为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偿期限应保持一致。但无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质上都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应该允许当事人民事权利自治。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遵循自愿原则,在符合总体偿债框架的情况下,运用执行和解的理念,允许债务人和不同的债权人达成差异化、但又体现各自真实意愿的偿债方案,不仅能顺利解决“执行僵局”,也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实现利益共赢。 


案例十一、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安置房处置;债务转移;执行僵局化解

【受理法院】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审判员】翁盈

【债务人户籍地】柯城区

【管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某为黄家街道某村村民。因所在村整体搬迁,其宅基地房屋被征收,获得安置房2套,刘某某夫妻与刘某某母亲各1套。后刘某某与妻子王某某离婚分割财产,法院判决刘某某支付王某某32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安置房未办理结算无法过户,法院难以通过拍卖进行处置,案件陷入僵局。同时刘某某还欠付金融机构债务及其他借款,仅依靠其工资收入无法全部偿还。2024年8月8日,智造新城法院裁定受理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调查,债务人刘某某无稳定工作,以工地打零工为主要收入,年收入5万元左右,无其他收入,还有一位老母亲需要赡养,未发现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债权申报期内,共3位债权人申报3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425630元,其中金融债权1家。刘某某有意愿偿还债务,但其主要财产为尚未结算的安置房,而安置房不像商品房一样可以自由流通,存在一定限制,故对安置房处置存在困难。智造新城法院因案施策,指导管理人调取安置补偿协议、结算情况及不动产信息等,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此类安置房的流通条件,发现刘某某的前妻王某某(本案债权人之一)具有安置资格。针对无法拍卖的情形,管理人引导债务人自行处置或以物抵债形式抵给具有安置资格的债权人,由该债权人替代债务人清偿其余债务,最终促成刘某某成功清理。

2024年9月29日,智造新城法院裁定认可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分配方案,并提前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取消限高等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的房产处置在执行程序中遇到障碍,而其工资收入在扣除生活成本后所剩无几,如长期执行对债务人、债权人均是一种内耗。本案中,安置房的处置是关键,经法院指导、管理人调查,动员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安置房转移至同样具有安置资格的前妻名下,同时进行部分债务转移。在执行程序遇到障碍时,适时将程序进行转换,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进行化解,引导债权人更加积极主动的融合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畅通债务人还款渠道,使执行僵局得以化解。本案的成功清理,一方面使债权人得以高效率、高比例实现债权,另一方面也帮助债务人从困境中解脱出来,能够轻装上阵,重新开始,这正是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