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揽子化解纠纷;金融债权分离处理;债权转让
【受理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案件基本情况】
傅某在2005年开办了一家橡塑模具厂,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借款本息。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依法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债务人名下主要财产为拆迁安置房一套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款14余万等。债务总额逾300万元,债权人均为自然人;债务人诉讼、执行案件仅一件。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管理人共计接待32个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申报金额达500余万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为27个,确认债权总金额为3522725.14元。2021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提交的清偿方案进行表决,该清偿方案获得95%以上债权人的同意,但仍有个别债权人不同意该清偿方案。经过管理人多次沟通,分析利弊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使得清偿方案最终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进入实施阶段。2022年3月,该案件被选为2021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办理的特色与效果】
(1)鉴于该案仅有一个债权经过诉讼、执行程序,管理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对全部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均予以接受,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通报,综合债权人的意见对申报债权逐笔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确认,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人进行审议。由此缓解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了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债权的信任度,使得债权审核结果顺利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认可。
(2)通过债权人受让债权方式达到全体债权人一致决。通过两次债权人会议现场问答释疑,使得债务清偿方案获得95%以上债权人的同意,通过管理人对诉讼执行程序可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与债务人现阶段提出的清偿方案进行利弊分析后,清偿方案的受偿比例优势凸显,从而促使同意清偿方案的债权人自愿受让不同意清偿方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并进而达到全体债权人一致决,清偿方案获得通过,系对全体一致决规则的灵活探索。
(3)该案件中通过对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揽子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执行案件64件,从而增加债务人清偿资产15余万元,不仅大大提高了各位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同时也促成了债务人重启生活,真正实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样本,并且建议可以作为破产一件事改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