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个人债务重整 偏颇清偿 金融债务的减免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王某某原是遂昌县教育系统的一名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下海经商失败欠下众多债务,陆续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某与妻子在1997年即与妻子离婚,女儿随母亲年生;尽管有个姐姐,但按传统习惯,父母年老时由儿子负责照料,从2002年起,王某某母亲生病瘫痪在床需要照顾,王某某一边照顾父母,一边打工维持生活,根本无力清偿巨额债务。2015年6月,法院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债务多、金额大,尤其是逾期利息逐年增加,债权人经常上门追讨,引发又方的语言、肢体冲突,王某某不得不四处逃避;债权人因申请执行未果,误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而不断信访、上访,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2021年4月,因城市更新改造,王某某将有一笔继承得到一处房产征收补偿款收入。遂昌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告知王某某,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王某某向该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书。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了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为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的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
在王某某向遂昌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后,管理人认真核对了相关债权,通过各种途径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在查清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分别与各债权人协商,确定每一笔债权的清偿金额。在全部债权人都同意自己的债权清偿比例后,由债务人与各债权人正式达成《个人债务重整协议》,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个人债务重整协议》,终结个人债务重整程序,解除对王某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的特色亮点】
1.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没有采用由债权人会议一致决的方式审议财产分配方案,而是在管理人的主持下,每个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协商确定金额,实行不同比例的部分清偿,债权人豁免部分债务的方式,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个人债务重整协议》。由于每个债权人对自己希望获得清偿额的心理满足程度不一致,且个人债务重整涉及的多数债务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这给偏颇清偿创造了条件。这一做法没有违反《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第40条的规定。
2.本案开拓了金融债务协议豁免的先河。按照以往惯例,金融机构不得采用协商的方式免除部分债务。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建议金融机构从实际出发,以获得高于平均分配清偿比例的金额与债务人协商,这样,暨使金融机构实现了部分债权,也使本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实现全部债权人一致同意的目标。本案终结后,该金融机构也希望将以此案为起点,依托个人债务重整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最大程度实现其不良贷款回收,加快资金的周转利用,帮助更多债务人摆脱危机,过上正常生活,实现整体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