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8日,根据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鸿公司”)的申请,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822民诉前调318号《诉前调解受理通知书》,受理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2023年3月7日,常山县人民法院选任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高效有序地推进预重整程序,有效盘活迅鸿公司名下资产,整合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人现发布招募公告,欢迎意向方联系洽谈。具体内容如下:
一、迅鸿公司基本情况
迅鸿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7日,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文峰东路558幢302,法定代表人:琚顺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566980079U,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粮食收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煤炭(无储存)、有色金属材料、矿产品、农产品、食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建材、五金、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普通劳保用品、健身器材、家纺用品、纺织原料、服装、工艺品、家具、家用电器、开关、电线、电缆、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迅鸿公司资产情况
(一)项目用地
迅鸿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文峰东路的“迅鸿国际商城”用地情况:
2010年9月15日,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对外发布了常土告字[2010]36号《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常山县建材市场二期地块(东至富足山加油站,南至富足山村,西至建材市场一期,北至老320国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二)“迅鸿国际商城”共有15本产权证,均存在查封。具体产权信息:
(三)迅鸿公司名下有图形注册商标3枚,具体如下:
(四)“迅鸿国际商城”经营情况
“迅鸿国际商城”坐落于常山县紫港街道文峰东路,该处房产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4280㎡,证载建筑面积47251.62㎡,房产共分5层,其中地上3层,地下2层,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房产用途为商业。迅鸿公司建材市场大楼内现有约45户租赁(多数在一楼),租赁户主要从事装修建材和家具销售,租户多数是2013年已入驻的“老租户”(箭牌、东鹏、欧普等知名品牌),已有稳定客流,商场知名度在常山县也较高。截至目前,“迅鸿国际商城”整体招租率约为37%,故“迅鸿国际商城”尚有足够的招租空间和盈利可能性。
三、招募须知
(一)本招募公告编制目的仅是资产推介和让意向投资人对迅鸿公司的情况有所补充了解,并参与迅鸿公司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如迅鸿公司后续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本招募公告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与投资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外,应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
(二)本公告是由临时管理人编制,意向投资人决定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全部内容,理解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承担因临时管理人尚未掌握的瑕疵导致的风险及损失。一旦提交投资报名材料即视为同意对迅鸿公司按现状进行预重整或重整投资,也视为完全认同本次意向投资人招募程序并同意承担所有风险。
(三)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四)临时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
(五)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
四、招募要求及流程
(一)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能提供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本次招募意向投资人不限行业,但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从事商业地产运营管理行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意向投资人应当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若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临时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意向投资人资格。
(二)报名方式及须提交的材料
1.意向投资人应在2023年6月27日18时前与临时管理人签署《框架式重整投资协议》,并向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账号:201000332488829,开户银行: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埠支行)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4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方可视为完成报名工作,否则即视为无效报名或放弃报名。
2.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通过邮寄(邮寄的以邮戳时间为准)或当面递交的方式提交:
(1)参与投资的报名意向书(意向投资人是企业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意向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捺印)。投资意向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及方式、资金来源、报价依据、经营方案等。
(2)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质文件:意向投资人是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大)会同意投资的决议(公司法人)或有权机关同意投资的决议(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
(3)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情况、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情况等。若意向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基本情况、资产情况等;若意向投资人是企业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情况、主营业务、经营现状、资产负债情况等。
(4)资产证明或者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银行保函等可以证明意向投资人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的文件。
(5)承诺书:承诺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承诺愿意依本公告等文件参与迅鸿公司意向投资人的遴选成为迅鸿公司预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承诺愿意按本公告与其他投资文件的安排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预重整投资方案或重整投资方案;承诺按照临时管理人指定的时间签订《框架式重整投资协议》等。
(6)文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意向投资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7)保证并承诺对知悉的迅鸿公司的情况予以保密并愿意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上述第(1)至(7)项文件材料须加盖报名机构公章,多页材料须加盖骑缝章,如意向投资人是自然人的,需每份文件签字并捺印,多页材料须骑缝签并捺印。上述报名文件应一并装袋密封。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文件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接收报名文件后发现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文件的,则视为无效报名。
3.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及文件接收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号楼7楼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律师,联系电话18857027156。
(三)遴选方式
1.为保证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的公平、公正,临时管理人在收到意向投资报名文件后将对报名文件进行综合审查,并将在2023年6月29日17时前以短信方式向意向投资人留存给临时管理人的联系电话发送入围短信通知。
2.意向投资人收到入围通知后,应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按临时管理人的要求补充完善预重整投资方案等。
3.临时管理人将根据意向投资人的报名情况以及预重整投资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经报告常山县人民法院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最终确定投资人后,临时管理人将书面正式通知投资人。投资人收到临时管理人的正式通知后,应在临时管理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与临时管理人协商确定最终的预重整投资方案等。
五、 投资风险和瑕疵提示
(一)意向投资人一旦交付保证金4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即视为意向投资人已自行完成相关全部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已知悉、充分预判并接受迅鸿公司的现状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出资情况、实际库存及变动情况、设备情况、租赁(占用)情况、税收负担,差错更正及资产盈亏或重整收益等产生的税务调整风险,税务风险、会计账延续问题等;知悉、充分预判并接受企业经营风险、资产使用状况、重整税务调整以及行业发展前景等所有事项;并已充分了解迅鸿公司现状及瑕疵,自行承担后续所有一切不确定风险。
(二)意向投资人充分了解预重整程序情况,知悉并完全接受迅鸿公司预重整失败及该公司无法进入正式破产程序的风险。意向投资人充分知悉迅鸿公司债权人会议(含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能否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含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时间、法院最终是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等均具有不确定性。
(三)意向投资人充分知悉目前迅鸿公司处于预重整阶段(即非正式破产程序阶段)且迅鸿公司仍在持续经营,故该公司的情况及存在的风险等亦有可能随之发生变化,意向投资人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
(四)意向投资人已自行对迅鸿公司进行实地查看及详尽的调查工作,已确认迅鸿公司所涉财产实物现状及企业经营与管理现状、潜在一切风险等,相关责任由意向投资人自负,与他方无涉。
(五)意向投资人知悉并接受因迅鸿公司不能清偿银行到期债务导致其存在不良银行信用记录。该记录或将导致迅鸿公司在重整后若干时期内仍然存在,且影响其向银行正常融资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知悉并接受迅鸿公司因强制执行案件所导致存在强制执行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处罚记录、账户及名下资产被查封及迅鸿公司现股东所持有的迅鸿公司股权被查封冻结等情况,自愿接受相关风险。
(六)意向投资人知悉并接受迅鸿公司存在未申报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可能。若后续迅鸿公司由预重整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则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迅鸿公司相关重整计划(含草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迅鸿公司需承担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的风险。
(七)若后续迅鸿公司由预重整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迅鸿公司相关重整计划(含草案)后,意向投资人接受管理人以移交之时的迅鸿公司财产现状为准进行交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对于迅鸿公司资质的有效期限、维持及使用可能存在相应要求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评估判断和处理,并承担相应风险。
(八)据初步调查,迅鸿公司位于常山县紫港街道文峰东路558幢的房地产内存在约45个租赁户,且租赁期限多数至2026年,甚至有少数租赁户租期至2027年,前述租期内的租金之前已被迅鸿公司预收取。就迅鸿公司已查明及可能存在的未查明占用情况,均由重整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处理。现有租赁户可能在原约定租期届满前并不愿主动搬离,综合各类因素,预计后续如重整投资人要对前述租赁户进行腾空,难度很大,甚至存在无法腾空的风险。
(九)迅鸿公司账面应收款存在下列风险:
1.迅鸿公司账面所载的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不真实、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
2.迅鸿公司账面所载的应收款的债权户数、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的情形;
3.迅鸿公司账面所载的应收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4.迅鸿公司账面所载的应收款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及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迟延交货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5.与迅鸿公司账面所载的应收款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凭证原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7.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8.涉诉债权项目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9.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十)迅鸿公司名下房地产存在抵押及被查封的情况。另,迅鸿公司名下位于常山县紫港街道文峰东路558幢房产存在行政限制,不得分割转让。
(十一)办理股权交割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转让费用、税费等支出均由投资人承担,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关于股权办理登记过户的条件等情况,迅鸿公司在重整程序中债务豁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由意向投资人自行向税务部门了解并承担相关的税收费用。
(十二)其他一切已知及潜在的风险。
六、补充说明
(一)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迅鸿公司最终的重整投资人的,则临时管理人将于2023年7月7日前向意向投资人退还保证金(无息)和已交的重整投资款(无息)。
(二)若意向投资人被最终确定为迅鸿公司最终的重整投资人的,则如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人会议最终未能表决通过《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的,投资人可申请退还重整投资保证金和已交的重整投资款,临时管理人在收到投资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退还保证金(无息)和已交的重整投资款(无息)。
若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则自相关法院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退还保证金(无息)和已交的重整投资款(无息)。
(三)投资人未按《框架式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或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已交40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将予以全额没收,纳入迅鸿公司破产财产。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公告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