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上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4年度实务培训在杭州开班。培训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来自全省各地的法官、检察官、管理人、学者共计500余人参加培训,开班仪式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坚主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调研组组长鞠海亭作开班致辞。鞠组长首先通报了今年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大检查当中对管理人履职工作的检查结果,连续三年的检查中,针对管理人的投诉举报越来越少,管理人履职中需要问责追责的情况越来越少,充分证明了管理人工作的不断规范和提升。鞠组长表示,本次检查也反映出了当前管理人履职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困难,履职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很多破产案件属于无产可破的案件,管理人履职中需要自行垫付破产费用;二是部分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中维稳压力大,甚至出现了管理人被债权人威胁的情况;三是管理人报酬不符合实际劳动量,出现被随意打折的情况。鞠组长认为,要做好破产审判工作,需要打造健康的、敬业的、有水平的、能留得住人才的管理人队伍,管理人需要不断地提升履职态度和履职能力,同时也希望法官能够充分理解和支持管理人队伍。最后,鞠组长祝愿大家在本次实务培训中能够学有所得,学有所思,学有所悟,满载而归。
开班仪式后,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室一级调研员张才明作《从监督视角浅聊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专题授课。张调研员从时代发展和人性的角度讲述了管理人履职中面临着的风险和挑战。随着我国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企业破产机制也在不断深化健全,给管理人所处的行业带来了诸多新的变革,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张调研员从管理人主观层面,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对策与管理人勤勉履职的要求:一是要看清“气候”。在上不封顶、老虎苍蝇一起打、越往后越严的大环境中,要谨慎履职用权,防范诱惑、围猎。二要端正“三观”。坚持义利兼顾,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特别要将毕生所学用到维护公平正义上。三要坚守“底线”。加强自身道德和法纪涵养,严防不知行止,涉祸上身,害人害己毁家。四要敬畏“法纪”。摒弃侥幸心理,种因有果,一切都得由自己承担。五要珍惜“拥有”。牢记初心,坚守法律情怀,珍爱当下拥有,以忠实勤勉善良为管理人天职,才能够在执业道路上越走越远。
杭州破产法庭庭长夏文杰作《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涉出资类破产衍生诉讼》专题授课。夏庭长以破产案件中涉出资类破产衍生诉讼为切入点,结合当下新公司法出台的背景,围绕着四大部分进行了详实的介绍。第一部分为“原公司法背景下涉出资类破产衍生诉讼概况“,夏庭长通过2020-2023年杭州法院破产实体案件、涉出资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梳理出杭州法院涉出资类破产衍生诉讼基本情况、特点和成因。他指出,杭州法院破产案件中,涉出资类纠纷近几年增幅很大,呈现出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占比高、案件公告送达比例高且诉讼周期普遍偏长、调解结案比例低且强制执行效果不佳、法律适用争议大且争议焦点集中的特点。结合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制度的修改,他认为公司法从传统的偏向“股东主义” 转向“债权人主义”,有利于在破产前就解决一些争议,提升破产程序质效。第二部分为“管理人衍生诉讼的应对责任及方法”,夏庭长结合管理人身份、破产法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职责定位,对管理人提起破产衍生诉讼提出了 “审慎、必要、中立”的三原则,并就管理人工作方法提出了充分调查和论证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先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和督促破产企业股东履行义务、在股东清偿不能的客观情况下依法予以核销、及时向法院报告与寻求指导等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三部分为“新公司法对涉出资类破产衍生诉讼的影响及应对”,夏庭长逐条论述了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涉及重大修改的条款对破产衍生诉讼的影响,也引出了一些问题供大家思考。第四部分为“新公司法对破产程序的其他影响”,着重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新程序性要求和处置对外投资股权两个方面进行剖析,对后续新公司法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和应对提供了思路。
下午的培训,由审判实务专家陈老师带来《新公司法的体系适用》专题授课。陈老师认为,新公司法的立法模型为场景化、模块化的立法,因此陈老师依次从点、线、面三个维度展开。从点的角度,陈老师重点介绍了公司资本加速到期制度以及就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瑕疵时产生的催缴失权情形。从线的角度,他集中在公司的资本制度这条主轴上,一是公司资本制度对充实公司财产、确定公司法人人格的重要性,也会因主客观因素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消解公司人格独立性。二是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的放松和加强。三是我国的授权资本制并非英美公司法中的一种反收购策略,更是具有融资属性的折中型的授权资本制。四是资本输出端董监高要落实忠实勤勉义务,否则对于以违法利润分配、减资、回购、财务资助等方式,向股东返还出资,应承担赔偿责任。从面的角度,陈老师围绕着公司组织架构展开了五层次的表述,一是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二是明确公司股权类型和股权结构,三是区分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会中心主义,四是明确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关系(单层制或平行的双层制),五是公司机构及组成人员的责任认定。最后,他归纳到,新公司法下公司制度的理解不仅仅局限在规范适用问题上,更要立足于多个外部公司制度的衔接和内部公司组织架构层次的递进上,用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新公司法的适用。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作总结发言,对陈老师精彩的授课致以诚挚的谢意,同时也表示今日对新公司法仅作了部分法条的讲解和引导性介绍,鼓励各位学员可以课后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法的学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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