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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1657702800000


【关键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债务免除; 诚信债务人

【受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潘某某因生意亏损债台高筑,其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开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陆续起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陷入信用危机,最终资不抵债。鉴于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逃废债行为,同时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条件,故,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债务人潘某某申请,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受理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于同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履职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情况。管理人调查确认债务人主要财产为拆迁执行款40万元,另有自营农场收入约2000元/月。2021年12月3日,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组织方案》决议及核查确认债权总额422800元。其中,会议还审议同意豁免债务人的经营性收入财产,主要用于债务人母亲的赡养费、农场经营支出及债务人个人必要生活费。2021年12月20日,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以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40万元实施了分配,且为最后一次分配。分配完毕后,全体债权人自愿放弃剩余未清偿债权,同意豁免潘某某的剩余债务及终结执行。2021年12月21日,吴兴法院裁定终结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对债务人潘某某不设行为考察期。

【本案的特色亮点】

1. 探索表决规则

根据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采取双重表决规则。经管理人与债权人充分沟通,本案债权人会议采取合并表决方式,一次性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与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具体事项,高效推进清理程序。

2. 豁免债务人财产

根据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对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对潘某某的家庭及财产情况进行深度调查,发现潘某某所在户享受宅基地拆迁补偿款40万元,另有农场经营性收入约2000元/月,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管理人在会前已充分沟通4位全体债权人,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豁免了债务人经营性收入财产,给了债务人重新经营恢复正常生活的信心。

3. 豁免债务人债务

根据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探索剩余债务免除制度,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不设行为考察期。经管理人充分释明引导,债权人承诺放弃剩余部分债权,一致同意免除潘某某22800元剩余债务并终结对其执行,同时不设置行为考察期。债务人不再受这些债务的束缚,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帮助债务人实现经济上的“重生”。